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断加剧,由此而引发的环境纠纷也日益增长。环境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合法环境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是当前调解各种社会关系、社会利益和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和法律方法可以很好的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有效的调解环境纠纷中的利益和冲突。法律调整机制就是这些用来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影响的法律手段和法律方法的统一体系。我国环境纠纷的法律调整机制包括民法调整机制、行政法调整机制和刑法调整机制。其中,行政法以其独特优势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手段。研究环境纠纷的行政法调整机制对我国环境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由于当前我国环境纠纷行政法调整机制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使得行政法调整机制在环境纠纷的解决中未能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因此,针对我国环境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机制的不足,建立健全环境纠纷行政法调整机制,对于有效的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不断增加的环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首先对环境纠纷的概念、分类和特点进行阐述,将本文的研究对象界定为环境民事纠纷,并突出环境纠纷区分于一般纠纷的特殊性。然后引入法律调整机制的理论,分析了法律调整环境纠纷的必要性、环境纠纷法律调整机制的本质以及多元化的法律调整机制;第二个部分阐述了环境纠纷行政法调整机制的涵义,通过对行政法调整机制的内在优势和相对于其他解决方式的比较优势的介绍突出了其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核心地位和优势。并进一步介绍了环境纠纷行政法调整机制的实现方式;第三个部分对美国、日本和韩国的环境纠纷行政法调整机制的现状进行介绍,并与我国的现状作出比较;第四个部分分析了我国环境纠纷行政法调整机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法调整机制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