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在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的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主要问题,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解任。本文在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立法。论述了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要求,破产管理人任职的消极资格和积极资格,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破产管理人的解任程序。第二部分,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存在的缺陷。论述了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立法。从国外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立法例出发,分析比较国外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选任方式、选任资格、选任时间等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四部分,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规范与完善。结合我国的国情,探讨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完善之路。建议我国逐步用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下的受托人理论来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采用法院指定与债权人会议选举相结合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完善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机制,尽快消除自然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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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导言第一部分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立法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一) 破产管理人任职的积极条件(二) 破产管理人任职的消极条件二、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三、破产管理人的指定(一)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时间(二)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四、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一) 破产管理人的解任权主体(二)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方式第二部分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存在的缺陷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二、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方式不合理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不合理四、破产管理人的设置程序不合理五、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规定存在瑕疵(一) “依法设立的清算组”规定不明确(二) 资质标准不统一、个人执业与法律冲突第三部分 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立法一、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及比较(一) 大陆法系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二) 英美法系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三) 两大法系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之比较二、国外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立法例(一) 法院主导型(二) 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法院选任为补充(三) “双轨制”选任方式三、国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四、国外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一)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主体(二)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事由(三)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方式第四部分 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规范与完善一、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为破产财产之受托人(一) 可以解决大陆法系中各种学说与法理的冲突(二) 符合破产法“债权人利益充分保护原则”(三) 借鉴英美立法例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二、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三、建立“双轨制”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四、管理人名册编制机制的完善五、我国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的规范与完善六、尽快消除自然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冲突(一) 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合理性(二) 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与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三) 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设立结束语参考文献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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