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但民诉法学界对现行制度存在争议、批评颇多,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暴露出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本文以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概念、特征、现状及产生缺陷的原因为核心,确立了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指导思想,并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所参考的国外事物管辖立法文献作了介绍。对国内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研究历史及现状进行了概括,总结了研究成果,并提出研究中的不足。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原理与现状,把我国级别管辖的概念与法国、美国的事物管辖概念作了区分,明确它们的异同,并归纳了各国确立级别管辖(事物管辖)的标准。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缺陷,并探讨了问题背后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对国外民事诉讼事物管辖立法概况的介绍,主要是以法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及俄罗斯的级别管辖制度,归纳了各国事物管辖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各国的事物管辖制度的异同,目的是希望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对我们有所启示,对完善我国制度起到一定借鉴作用。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了解决我国级别管辖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首先确立了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指导思想,在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找到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切入点,提出了几点建议,如废除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第一审管辖权;建立案件性质与争议标的额“两结合”的确定级别管辖的新标准;重构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法院体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之具体计算方法等。第六部分是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立法修改建议稿,希望这些建议对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论文目录
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部分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研究综述一、国外事物管辖制度研究综述二、国内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研究综述三、本文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原理与现状一、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原理(一) 概念(二) 确立标准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现状第三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缺陷及原因一、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缺陷(一) 把改变级别管辖作为一项诉讼策略,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级别管辖(二) 民诉法39条规定的“上调性”转移规则缺乏确定的标准(三) “三结合”标准存在缺陷(四) 争议标的额计算方法存在缺陷(五) 缺乏完善的级别管辖权异议程序规定二、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 外国民事诉讼事物管辖的比较一、大陆法系的事物管辖(一) 法国的职权管辖(二) 德国的事物管辖(三) 日本的事物管辖二、英美法系的事物管辖(一) 美国的事物管辖(二) 英国的事物管辖三、俄罗斯的级别管辖四、各国事物管辖(级别管辖)的比较分析第五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改革完善一、宏观层面——改革完善的指导思想(一) 程序公正理论(二) 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分工,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实现(三) 两便原则(四) 特定性质案件由民事专门法院管辖二、微观层面——改革完善的具体对策(一) 废除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第一审管辖权(二) 确立案件性质与诉讼标的额“两结合”的确定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标准(三) 重构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法院体系(四) 明确争议标的额之具体计算方法(五) 完善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六) 完善级别管辖异议程序第六部分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立法修改建议稿结束语参考文献作者读研期间研究成果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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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级别管辖论文; 事物管辖论文; 管辖权转移论文; 级别管辖异议论文; 级别管辖标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