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比较研究

破产管理人制度比较研究

论文摘要

破产法是对经营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或实行重整的保障法,也是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法。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之一,但先进的破产法必须辅之以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一部先进的破产法,同时也是一部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法。我国破产法创建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被法院依法指定或选任,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组织或个人。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指定或选任。破产管理人具有临时性、中立性、独立性和专业性法律特征。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何种地位,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理论问题,关系到破产管理人应如何正当履行职责。为此应当以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为基础,确定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原破产清算组制度相比,法律地位明显提高,选任较为合理,职责更加完善,监督主体多元化,创建了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等。为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我国有必要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选任证书和公告制度、破产管理人资质考试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和监督体制。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2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
  • 2.1 破产管理人制度
  • 2.1.1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 2.1.2 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 2.2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2.2.1 国外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 2.2.2 国内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 第3章 境外破产管理人制度考察分析
  • 3.1 破产管理人的立法例
  • 3.2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 3.2.1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 3.2.2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 3.2.3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
  • 3.2.4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与解任
  • 3.3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 3.3.1 全面接管破产财产
  • 3.3.2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和清理
  • 3.3.3 以破产人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他活动
  • 3.3.4 拟定和提出破产分配方案
  • 3.3.5 向法院报告工作
  • 3.4 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 3.4.1 内部监督机制
  • 3.4.2 外部监督机制
  • 3.4.3 财产担保与经济责任制度
  • 3.5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制度
  • 3.6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 3.6.1 民事责任制度
  • 3.6.2 行政责任制度
  • 3.6.3 刑事责任制度
  • 第4章 我国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评析与进一步完善
  • 4.1 破产法创设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背景
  • 4.1.1 组织松散清算效率低
  • 4.1.2 行政色彩浓厚
  • 4.1.3 法院工作量加大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 4.1.4 对清算组违法失职行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 4.2 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 4.2.1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明显提高
  • 4.2.2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较为合理
  • 4.2.3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更为完善
  • 4.2.4 设立了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
  • 4.2.5 加强了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 4.3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4.3.1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采用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 4.3.2 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
  • 4.3.3 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资格的规定
  • 4.3.4 建立破产管理人选任证书和公告制度
  • 4.3.5 建立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
  • 4.3.6 完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 4.3.7 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 4.3.8 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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