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一种优秀的激励模式,股权激励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它通过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促使其勤勉尽责,从而对公司的运营与成长产生最大化的影响。股权激励能否发挥功能,能发挥什么样的功能,程度有多大,这些是衡量股权激励优劣的最重要的标准。事实上,股权激励自其产生之时起,就一直被学者与企业家所讨论,对它的评价也是褒贬不一。不可否认的是,从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股权激励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制度可以将经理人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有利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并能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可以说,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股权激励制度在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在“安然”事件之后,一系列的公司财务丑闻使人们开始质疑以职业经理人为主要对象的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制度的负面效应逐渐暴露,该制度也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在美国因安然事件反思股权激励制度的时候,中国却正在开始一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革命。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开展,2006年初,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为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关注热度有增无减,很多上市公司都在研究和构造各自的高管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有不少公司顺利实施完毕。在国际社会小心谨慎对待股权激励之时,重新审视我国国内股权激励制度的推行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股权激励经历了一个逐步试验、缓慢发展的过程。经过轰轰烈烈的股权分置改革,现阶段,我们所要考虑的早已不是应不应该搞股权激励的问题,而是要探究如何走出一条适合中国企业的股权激励之路,使得这种激励制度能够真正有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运营效率的提升。本文的写作思路就是由对上述研究角度的考虑而展开,将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的资本市场作为研究背景,分析股权激励的实施现状后,着重对行权价和行权条件的制定进行研究,并在之后对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提出建议。文章第二部分简单回顾了股权激励在国外和国内的发展历程,阐述了股权激励的主要理论基础。然后,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国内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激励计划内容的几大特点,发现普遍存在的一些设计缺陷,为以后章节的展开提供了数据支持。随后,第四、五两部分着重探究了股权激励方案行权价和行权条件的制定方法。行权价和行权条件的制定标准和方法一直倍受争议,二者的合理与否直接关乎整套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程度。然而,综观各上市公司已公布的激励计划,在这两个要素的制定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偏颇之处。文章在第四部分探究了行权价的制定方法。现有的行权价定价方式种类较多,以净资产、某段时间股价水平、固定价格等为参考基础的多种方式都有,且这些参考基础都比较简单;同时所有这些制定标准下的价格几乎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是行权价过低。行权价过低会使企业担上“自肥高管”之嫌,反而削弱了股权激励应有的积极效应。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在分析了国外主要采用的行权价制定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指数浮动法”。该方法是借鉴依据市场指数和股价确定行权价的方法的原理,用行业指数修正激励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来计算得出行权价的大致水平。采用行业指数修正是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的现状——非理性因素的存在使得股价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公司的实际业绩。指数浮动法的提出初衷就是为了尽可能克服股市波动的影响,使行权价格客观有效。接下来,文章第五部分探究了行权条件的制定方法。文章通过分析表明,大多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都较为简单,只采用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公司占了绝大部分,各上市公司的业绩考核标准几乎相同,仅有如农产品(000061)的行权条件中有一点值得注目,即是为约束管理层而引入的预交风险抵押金制度,即使如此,农产品的股权激励方案依然因为种种不合理之处而倍受质疑。为制定出一个较为全面合理的行权考核体系,本文提出首先考虑企业发展周期的问题。本文认为,对于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引入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将员工薪酬水平与企业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定位,而企业战略目标的定位是建立在认清企业所处的发展周期的基础之上的。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必然会随着不同的周期阶段而呈现不同的发展导向,因此,要制定行权条件,就应当从整体把握企业的发展周期,在认清发展周期的基础上再进行业绩考核标准的选择。建立考核体系时,本文从绝对值和相对值的角度选择了六大指标,其中相对值指标又包含了增长指标和盈利指标。结合考虑企业生命周期以后,本文认为,相对值的考核在发展初期和成长期应该更偏重增长指标,成熟期应该更偏重盈利指标,同时进行绝对值考核,两者相独立又相互补充。之后,针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若发生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等等损害公司利益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制定行权的附加条件,建议上市公司不仅仅采取“终止行权”的措施进行惩罚。提出行权价和行权方案的制定思路后,文章第六部分通过对农产品和万科股权激励方案的分析,引出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大面积推行股权激励的反思,表明了冷静看待股权激励热潮的态度。反思的动因来自于对股权激励制度近年来在国外特别是在美国发展过程中所暴露的负面效应的考虑。众所周知,股权激励被认为是经理人的金手铐,用捆绑在一起的利益关系把经理层和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联系在一起。但是,即使在推行“股权激励”最成功的美国证券市场,股权激励实施中仍存在不少问题。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虽然不长,但是我们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汲取教训,以使自己不会重蹈覆辙。因此,文章该部分分析认为,在国内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同时,后续的配套措施必不可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问题和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监管问题等等。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问题,一是由股票期权引起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实施条例针对这一问题,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可作为解决期权计划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依据。这些法规的系统性不够,且本身也有不足之处。二是由股票期权引起的会计处理问题,相较于美国会计准则,我国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的规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而关于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监管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两大方面考虑。在企业内部有所侧重地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如切实做到让中小股东说话,真正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等;同时,继续加强市场的外部监管,双管齐下,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创造一个更法制化、规范化的环境。本文通过分析是要表明:股权激励是一种非常好的激励制度,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它的缺点就会和它的优点一样突出。因此,“扬长避短”是我们运用这种激励机制的最佳出路。而“扬长”与“避短”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修补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缺陷、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不足、解决内外部监管的不强甚至缺位等等一系列问题。只有改善或解决了这些问题,股权激励制度的负面效应才有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充分发挥其“金手铐”的优势。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以下几点:一是本文第一次同时系统研究了股权激励行权价和行权条件;二是本文在探讨如何制定合理的行权价时,提出了采用浮动行权价的方法,即文中所说的“指数浮动法”;三是本文在探讨行权条件的制定标准时,提出应当首先考虑企业所处的发展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