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文明的飞速进步以及大众传媒不断革新,商品的烙印现已无处不在。这种影响在财产法上的表现至为明显,即使在人格权法上,人格标识财产属性的强化也日益凸现。伦理价值对于现代人来说,不单单只局限于静态的保护状态,而是已经作为互易的商品延展至交易领域。名人在现代社会中愈发成为公众眼球的聚焦点,他们的姓名、肖像以及其他标明自己身份的形象特征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名人的加盟使相关活动熠熠生辉;利用名人进行商业性宣传可以极大地提高商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附有名人姓名、肖像或其他个人特征的商品的价值就会大大增加。同时,有关名人形象的纠纷也日渐成为公众的关注焦点。另外,一些标示普通民事主体人格特征的形象因素也被商业性开发利用,并创造了相当可观的经济价值。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并没有对这种基于商品经济而衍生的社会现象给出积极的回应。目前,传统意义上的具体人格权的体系构造及权利内容都难以涵盖民事主体形象因素所负载的财产利益,仍然适用人格权法调整此类社会关系显然已无法适应民事主体形象利益商品化的现实需求。因此从立法层面给予形象权明确的法律保护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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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Abstract目录1 实践中凸现的形象权问题1.1 名人能否利用肖像权来防止自己的形象被商家冒用?1.2 名人的声音特征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1.3 名人能否利用姓名权防止自己的姓名或艺名被他人商业性使用?1.4 人格权法能够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吗?2 形象权内涵辨析2.1 形象权的界定2.1.1 美国对形象权的界定2.1.2 日本对形象权的界定2.1.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形象权的界定2.1.4 我国对形象权的界定2.2 形象权的性质2.2.1 无形财产权说2.2.2 知识产权说2.2.3 商事人格权说2.2.4 新型人格权说3 我国形象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及缺陷3.1 形象权之人格权法保护:现状及缺陷3.2 形象权之著作权法保护:现状及缺陷3.3 形象权之商标法保护:现状及缺陷3.4 形象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现状及缺陷4 外国法中形象权保护的法律模式4.1 美国:形象权的民事救济4.2 英国和澳大利亚:仿冒(passing-off)之诉4.3 德国:统一权利模式5 我国形象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5.1 形象权的主体5.2 形象权的客体5.3 形象权的内容5.4 形象权人的义务5.5 形象权的限制5.6 形象权的侵权与救济结语注释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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