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8年伊始我国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后保险赔付情况很是惨淡(不足1%),原本应担当赔付大梁的保险行业严重缺位。对此,问题的关键何在?笔者认为,其关键在于目前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基于此,本文尝试从法律的视角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即试图初步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围绕这个中心,全文分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从巨灾保险基本理论入手,其一介绍以及评判了“巨灾”的各种概念界定,提出在宏观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框架下“巨灾”的概念界定宜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在此基础上,顺然得出“巨灾保险”的概念,即所谓巨灾保险,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自然灾害现象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其二分析了巨灾保险的性质,即巨灾保险从实施方式看,应当属于强制保险;从物品属性看,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从体系范畴看,应当属于政策保险。第二部分对中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首先阐述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现状和实践发展过程,然后考察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相关概况,总结出各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共通性的经验,具体包括巨灾保险运作模式;巨灾保险多有相应立法予以肯认;巨灾保险风险转移机制非单一化,并从中得出对我国的启示,即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首先需要法律支持;应当因地制宜地借鉴国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在前述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之中外比较的基础上,着重论证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具体说来,必要性主要基于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和传统保险法的局限,而可行性则立足于我国巨灾保险的相关实践、有关立法以及国外巨灾保险的成熟经验。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初步设计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具体提出了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理念、立法体例和立法原则以及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实施程序、投保方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风险管理、政府监管、财政支持这八项具体法律制度,由此建立一种一体化的、多层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主办的、由政府扶持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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