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垄断是指某一或少数几个企业占据了相关市场的很大份额,从而取得支配市场特别是市场价格的力量。垄断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妨碍经营者公平参与;二是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跨国公司国际限制竞争行为、国际卡特尔等国际垄断行为越发普遍,但国际贸易的有关条约并没有提供如何处理类似问题的方法和准则,为此各国均采用国内法来管辖和规制国际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兴起。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如同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一样也是最初起源于美国,美国法院在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中就根据“效果原则”主张其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这一做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反响,一方面各国均以反对霸权主义为由抵制美国运用“效果原则”域外适用其反垄断法,另一方面各国也都正以崭新的视角来看待这一新生制度,并着手制定自己国家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其后,合理管辖原则、国际礼让原则、实际履行地原则、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等域外适用的原则相继产生。由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本质上就是一国的域外管辖权,因此其产生冲突就不可避免,一是立法管辖权的冲突,一是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而两者中尤以后者为甚。许多国家针对这一冲突从政治、司法和立法上予以对抗,但这些抵抗由于是以片面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为出发点,所以非但没能有效防止冲突,反而一定程度上助长和加剧了冲突。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决定了各国存在利益冲突的同时也存在利益统一的一面,因此通过国际合作与协调处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不仅意义重大而且非常之可行,双边合作、多边合作、区域合作的许多成功范例均为成功处理反垄断法冲突提供了经验,长期的合作实践也使得各国深刻认识到,国家的反垄断政策须由国际一级行为予以补充,国际统一的反垄断法立法也日益为各国所关注,这其中在WTO框架内建立国际统一反垄断体制完全必要且可行。当前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商事往来较以前更为扩大和频繁,但遗憾的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尽管如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其中应确立域外适用制度均不存异议,但如何选择域外适用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否成立独立的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执法机关以及对我国参与国际合作的态度等都须借鉴反垄断法经验先进的国家,以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潮流中去并保证我国国内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