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十年以来,世界科学技术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而跨国公司拥有全世界90%以上的高新技术。目前,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400多家企业挟高新技术与专利进入中国,并相继设立专利事务部门。中国专利权保护如继续不合理“攀高”,并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限制的规定,恰为某些跨国巨头封杀中国企业技术开发、产品研制与生产提供了时机与条件。我国已经有了统一的反垄断立法,也对知识产权领域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专利权的滥用成为可能。但《反垄断法》只是在第8章的附则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样简单的规定和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垄断的危害性是极不相称的,也和业内人士对这次反垄断立法的期望相去甚远。最重要的是在这部《反垄断法》出台后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在根据此法制定相关法规或规章时显得依据不足。况且一部法律出台后是不能朝修暮改的,这涉及到法律严肃性问题。从目前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市场垄断的形式越来越高级,滥用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形成的国际市场垄断将是今后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具有表面合法化、无形性等特点,但它的危害性更大、更深远。我国应构建包括专利法、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法规等不同层次的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法律体系。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制度的研究,完善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并以此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具体来说,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研究的时代背景,并总结了本文研究的主旨和意义。第一章主要是对专利权滥用的界定。该章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首先,探讨了“权利滥用”的产生和界定;其次,总结专利权易被滥用的特点及专利权滥用的表现,并区分了专利权滥用与专利制度的滥用。第二章是对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滥用的可行性分析。该章在分析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离合关系的基础上,认为用反垄断法来规制专利权滥用具有可行性。第三章介绍世界各国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滥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介绍了美国反垄断法中的“安全区”条款、本身违反行为条款以及合理原则;欧共体给予豁免的条款和“黑色条款”。还介绍了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第四章对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该章结合前面的研究,主张中国在限制专利权滥用的立法中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协调权利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明确限制专利权滥用的重要性;中国限制专利权滥用的立法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具体到专门的立法,应制定专门针对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特殊法;并制定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的实施细则。结论部分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