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进入二十一世纪,世界经济大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获得极大提高,因此人们对于精神领域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在人权保护理念的倡导之下,个人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从无到有,逐渐增多。从法律角度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我国发展还属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但发展较快,相应的立法与司法解释都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目前这些规定还都只局限在民事诉讼领域,如何使之向其他领域,特别是刑事诉讼领域拓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来解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赔偿之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此规定显然是缩小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合理赔偿范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之门外了。对这种与现实需求不相符合的规定究竟应该如何加以改革,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观点入手展开讨论,简单回顾精神损害及其赔偿制度的发展状况,重点强调我国目前应该继续保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加以完善,重点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同时对引入精神损害赔偿之后的具体制度应该如何规定进行探讨,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合理地融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真正发挥该制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体现公平正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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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论文; 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必要性论文; 制度建设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