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加强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刑事诉讼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程序,其社会效果不仅仅应体现对犯罪的控制,还应当为刑事被害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保障,以增进社会和谐因素。刑事代理制度是改善刑事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境遇和增强他们参与权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因此,对此制度的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在本文中对我国目前刑事代理制度中的诉讼代理法律关系主体、代理权和代理权保障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加以分析,并考察域外部分国家或地区有关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制度,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建议。本文的体例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设四章:第一章我国刑事代理制度之立法现状考察、缺陷及成因。首先,从刑事代理法律关系主体立法、代理权立法和代理权保障立法三个角度对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缺陷予以考察;然后,对我国刑事代理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加以分析,提出主要的原因在于:其一,职权追诉理念的依然存在;其二,刑事诉讼抗辩平衡原则的制约;其三,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立法的滞后性。第二章域外刑事代理制度的考察与启示。首先,考察和分析了俄罗斯、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代理制度的特点;然后,提出域外国家或地区刑事代理制度对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借鉴意义,指出必须以利益保障为界定刑事代理主体范围的标准;以利益衡量划定律师强制代理的范围;以特定条件确定机构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以被害人的特殊性确立指定代理制度。第三章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法理依据和原则。首先为了找到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论点的立论基础,对我国刑事代理委托权主体立法民事化予以批判。介绍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理论和程序制约理论以及二者在刑事代理制度中的表现。然后在第二节中提出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应当遵循利益衡量原则、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和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第四章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完善。在第一节中,先从实现刑事代理制度的功能和刑事程序法的安定性的要求出发分析合理界定刑事代理委托权和受托权主体的必要性出发,提出完善刑事代理法律关系主体的立法建议;第二节中,分别从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具体完善或者建构思路的角度,论述确立刑事公诉案件侦查程序刑事代理权制度、刑事指定代理制度、刑事特别委托代理制度和赋予刑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实质性发言权。第三节中,先从理论上论述刑事代理权保障的合理范围以及立法选择,然后提出保障刑事代理权的实体救济立法和程序救济立法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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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我国刑事代理制度之立法现状考察、缺陷及成因第一节 刑事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刑事代理法律关系主体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 刑事代理法律关系主体立法现状(二) 刑事代理法律关系主体的立法缺陷二、刑事代理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 刑事代理权立法现状(二) 刑事代理权立法缺陷三、刑事代理权保障立法现状及缺陷(一) 刑事代理权保障立法现状(二) 刑事代理权保障立法缺陷第二节 刑事代理制度现状之原因分析一、职权主义追诉理念依然存在二、刑事诉讼抗辩平衡原则的制约三、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立法滞后性第二章 域外刑事代理制度之考察及启示第一节 域外刑事代理制度的考察一、俄罗斯刑事代理制度(一) 诉讼受托权主体因被害人和案件性质而不同(二) 刑事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代理权二、法国刑事代理制度(一) 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化的特定性(二) 确保未成年被害人利益的指定代理三、德国刑事代理制度(一) 特定诉讼行为强制律师代理(二) 从属告诉人具有较大委托权(三) 特别案件中的指定代理制度四、意大利刑事代理制度(一) 刑事法定代理关系主体的限定性(二) 机构代理人代理权的条件性五、我国台湾地区刑事代理制度(一) 被告人和自诉被害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制度(二) 自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三) 委托权主体的确定性(四) 代理权的程序性保障第二节 域外刑事代理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一、以利益保障为界定代理主体范围的标准二、以利益权衡划定律师强制代理的范围三、以特定条件确定机构成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四、以被害人的特殊性确立指定诉讼代理制度第三章 完善刑事代理制度的法理依据和原则第一节 完善刑事代理制度的法理依据一、刑事代理委托权主体立法民事化的批判二、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理论三、程序制约理论第二节 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一、利益衡量原则(一) 利益衡量的含义(二) 利益衡量作为完善刑事代理制度的原则的原因(三) 完善刑事代理制度应衡量的冲突利益二、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一) 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的含义及原理(二) 控辩平等原则对完善刑事代理制度的限制三、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一) 弱势群体与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二) 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及对刑事代理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第四章 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完善第一节 我国刑事代理法律关系主体制度的立法完善一、界定刑事代理关系主体范围的必要性分析(一) 实现刑事代理制度的功能的必然要求(二) 实现刑事程序安定性的必然要求二、刑事代理关系主体的界定(一) 刑事代理委托权主体范围的界定(二) 刑事代理受托权主体范围的界定第二节 我国刑事代理权的立法完善一、确立公诉案件侦查阶段刑事代理权(一) 刑事侦查阶段诉讼代理权存在的必要性(二) 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权二、确立刑事指定代理制度(一) 确立刑事指定代理制度的意义(二) 刑事指定代理制度的构建三、确立特别委托授权代理制度(一) 刑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的前提(二) 刑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的范围(三) 刑事特别授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三、赋予刑事代理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实质性发言权(一) 刑事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实质性发言权的涵义(二) 构建刑事代理人在诉讼中实质性发言权制度第三节 我国刑事代理权保障的立法完善一、扩大现行刑事代理权保障范围(一) 刑事代理权保障范围的合理界定(二) 扩大刑事代理权保障范围的立法选择二、完善刑事代理权保障之实体救济制度(一) 妨害刑事代理权的责任设置(二) 妨害刑事代理权的实体救济程序的完善三、确立保障刑事代理权之程序救济制度(一) 确立保障刑事代理权之程序救济制度的依据(二) 保障刑事代理权之程序救济制度的构建结语参考文献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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