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先决论文-宗珊珊

行政先决论文-宗珊珊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先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宪性先决程序,最高行政法院,最高司法法院

行政先决论文文献综述

宗珊珊[1](2017)在《法国合宪性先决程序中的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宪法修改后合宪性先决程序这种事后审查的方式在法国得以确立。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合宪性先决程序实施的背景,先决问题的要件及程序,以及对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定位。第二部分对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关于合宪性先决问题的审查标准,即适用性、严重性和新颖性作了详细的介绍。第叁部分对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在合宪性先决程序发展中的作用进行说明。(本文来源于《公法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杨丽秋[2](2018)在《行政先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越来越多的案件跨越两个甚至叁个审判体系,其中,民事和行政案件相互关联的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本文通过梳理在探究先决问题原因,提出处理此类问题的一般原则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作为先决问题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5期)

马生安[3](2017)在《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先决问题之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刑事诉讼行政先决问题的司法审查,我国目前采用的直接审查为主、单独诉讼为辅的模式存在着重大缺陷。通过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办法,将行政诉讼程序“嫁接”、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建立行政机关参加诉讼和刑事诉讼附属行政诉讼制度,同时保留单独诉讼和直接审查制度。如此,我国最终将形成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为主、刑事诉讼附属行政诉讼、单独诉讼及直接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这四种不同的审查方式,分别适用于特定情形的行政先决问题的司法审查。这样的审查模式,能够有效地监督与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权,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7年02期)

黄海涛,赵卉[4](2017)在《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之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国家,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广泛性和系统性。社会民事活动中,有许多民事行为会涉及到行政管理事项,由此产生了民事诉讼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是指由于民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处理与一定的行政行为相关联,该行政(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8-30)

曾毅[5](2016)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权是公权力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政府往往会通过行政行为调整社会生活。行政行为不可避免的会调整民事关系。但当行政行为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时,如何处理这一行政行为,我国的实践也是思路各异。然而任何一种思路都不能完美地单独解决这一问题。所以,为了系统解决此问题,立足于我国实践,探讨如何灵活选择程序方案就很有必要。本文所讨论的行政先决并不是民事诉讼标的,而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诉讼标的的查明和解决有决定性影响的行政问题。本文深入分析了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的两种表现形式,从而基于这两种表现形式提出一般情况下,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民事事实可以独立审查,不受行政行为的拘束;为了防止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发生冲突,法院可以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在行政争议的最终处理结果出现后再恢复诉讼的解决思路。本文的主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概念,指出行政先决是在民事诉讼中出现了不能回避的,会对民事审判的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行政行为该如何对待的问题。通过对行政先决的两种表现形式进行归纳,从而对本文要探讨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为问题的解决路径作了铺垫。并通过对包含行政先决问题的民事案件产生的原因,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此类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出现的原因在实体上表现为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程序上表现为民事审判权限与行政审判权限的划分。第二部分是对民事先决问题审判实践的国内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遵循的解决思路五花八门,实践中的做法也是相互不一。本部分归纳了我国现有的审判实践模式,并对其优缺点进行了评析。第叁部分是对先决问题的域外考察,对大陆法系中法国、德国、日本,英美法系中英美两国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考察,然后比较两大法系具体制度框架背后的价值取向,提出我国行政先决问题的解决不是要生搬硬套国外的制度,而是应借鉴其价值取向,立足于我国实践,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思路。第四部分是最终的结论部分,在尊重我国现有实践中五种模式的前提下,总结出这五种模式的适用标准,从而灵活地解决这一问题。问题的解决思路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原则上将行政行为作为初步证据审查,结合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可以区分,行政行为的性质、过程以及出现错误的可能性,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救济可能这叁个要素来分析行政行为的证据效力。第二,在行政争议出现时,应该结合行政争议的讼争状态来判断应否中止民事诉讼。当行政争议已经进入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中时,原则上中止,特殊情况下不中止。当行政争议没有进入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中时,原则上不中止,特殊情况下依当事人申请中止。第叁,限制使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免造成程序衔接的错乱,法庭的分工受到冲击。(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9-18)

张志苗,陈建芳[6](2015)在《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实现路径构建——“形式当事人诉讼”制度的借鉴与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民行交叉问题成因复杂,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也是多样的,本文仅就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展开讨论,并对多种解决方案加以梳理,并借鉴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形式当事人诉讼"制度,充分利用民事诉讼中的第叁人制度,附带解决行政诉讼问题,为解决民事案件中的行政先决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31期)

王葆莳[7](2015)在《行政法案件中的国际私法先决问题和外国法查明——德国联邦行政法院2012年7月19日判决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先决问题不仅可以出现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也可以出现在公法程序中。德国法院必须在公法程序中依据国际私法处理该民事先决问题。德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义务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包括相关的司法实践,查明过程中应穷尽可供利用之手段。即使当事人对事实审法院查明的外国法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也有义务查明外国法。在上诉程序中,行政程序中对外国法和外国司法实践的查明应当作为事实认定处理。(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5年01期)

荣荣,石来[8](2010)在《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的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对民事行为或民事权利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这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确定往往成为民事诉讼审理和判决的先决条件。对此,法院应如何应对是一个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问题。相关立法缺乏明确、具体、系统的规定,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如何处理亦认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混乱,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某些争议经过冗长而复杂的多级、多次诉讼仍然无法得到最终的解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其对司法的信任。因此,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就成为了诉讼实践提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这一问题对于立法、实践和教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该问题谈谈笔者的拙见。(本文来源于《咸宁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7期)

彭艳[9](2010)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具有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多样化的特点,许多民事经济活动领域存在着行政权力介入和渗透的情形,由此产生了一些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先行解决的行政行为的效力的问题。但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甚至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并不统一。为此,坚持行政行为的"有限公定力学说",对具体行政行为从证据的角度加以审查,以期解决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易树[10](2010)在《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导致行政权力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了经济、民商事领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但目前理论界就如何解决此类民事行政交叉问题缺乏一个统一的认识,而实践中仅仅依靠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批复对个别案件进行指导,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所以,尽快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理论解决机制是我们迫在眉睫的任务。本文所讨论的行政先决问题并非属于民事诉讼主要标的,而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诉讼标的的查明和解决起决定性作用的行政问题。本文在审判权限划分的基础之上分析了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的各种形态,从而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产生影响为标准将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分为形式上的行政先决问题和实质上的行政先决问题,提出形式上的行政先决问题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一般证据具有等质性,应当交由民事审判庭一并审理;而实质上的行政先决问题以及其涉及的民事争议应当在当事人选择的基础之上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审理。力图为此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统一解决打开一条新的思路。本文共叁万字左右,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在提出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概念的基础上,通过阐明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的特征来指出本文所要研究和解决的行政先决问题的范围,从而归纳出容易产生先决问题的几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包涵行政先决问题的民事案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引出审判权限划分的理论,指出此类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审判权与行政审判权的分离,且在现代行政权力向民事私法领域进行渗透的大背景下体现得愈加明显。阐明了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问题的前提在于对审判权限的重新审视。本文的第叁部分是通过对民事先决问题审判权限理论的国内考察和域外考察,指出我国现有的审判权限冲突的本质就是民事审判庭是否有权对行政先决问题进行主管的问题。而对域外的国家和地区相关的制度的分析和评价则表明,通过对现有的解决机制进行协调和变通来处理审判权限冲突,是目前各国基于对诉讼效益考量之下的趋同做法。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对易出现先决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形式上的先决问题和实质上的先决问题的划分,并针对这两类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提出了民事诉讼制度直接解决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的最后部分主要是通过阐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对该制度本身的反思,提出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包涵行政先决问题的民事案件,而只能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的基础上适用于涉及实质上行政先决问题的民事案件的观点。对于形式上的先决问题则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判断,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直接解决机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18)

行政先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越来越多的案件跨越两个甚至叁个审判体系,其中,民事和行政案件相互关联的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本文通过梳理在探究先决问题原因,提出处理此类问题的一般原则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作为先决问题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先决论文参考文献

[1].宗珊珊.法国合宪性先决程序中的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J].公法研究.2017

[2].杨丽秋.行政先决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

[3].马生安.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先决问题之司法审查[J].司法改革论评.2017

[4].黄海涛,赵卉.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之考量[N].人民法院报.2017

[5].曾毅.论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D].西南政法大学.2016

[6].张志苗,陈建芳.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实现路径构建——“形式当事人诉讼”制度的借鉴与突破[J].商.2015

[7].王葆莳.行政法案件中的国际私法先决问题和外国法查明——德国联邦行政法院2012年7月19日判决评析[J].国际法研究.2015

[8].荣荣,石来.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的处理[J].咸宁学院学报.2010

[9].彭艳.论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

[10].易树.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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