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驰名商标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卓越的商誉,对消费者有着特殊吸引力,与一般商标相比更容易受到侵害。商标淡化是一种针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与普通的商标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性。本文的落脚点在于我国现有商标立法对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制度的研究,以国际条约、国外立法及相关案例分析为背景,明晰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制度与国外立法的差距,探讨我国该领域立法弱项及空白,为我国反淡化保护与国际接轨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共五章,四万字。第一章:商标淡化的基本理论。介绍了驰名商标淡化的含义及特征;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产生背景和反淡化理论的提出。由于国外并非都有完善的反淡化立法,本文列举性地介绍国际公约、美国及欧盟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的基本情况。第二章:反淡化法的保护对象。介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及标准。驰名商标是反淡化法的保护对象,但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都鲜见对其进行定义,而是明确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因素。由于《巴黎公约》、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没有具体要求,所以各国做法目前不一。美国明确规定具有显著性的驰名商标受反淡化法的保护,并且驰名商标认定的地理范围是全国性;欧盟要求商标的声誉只需及于成员国的相当部分地区,而不必及于全境;相对于欧盟,美国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经历了由单纯行政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变化,认定原则经历了由“主动认定,批量认定”到“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发展过程。第三章:淡化行为制度。淡化行为理论上分为弱化和玷污两种,但具体表现则较为复杂,主要有:将他人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在企业名称中、作为商标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用于不正当广告宣传中及作为域名注册使用等形式。为实现商标法竞争性利益的平衡,淡化行为的认定限制已被国际和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立法所认可。第四章:淡化救济制度。主要是探讨了商标淡化损害结果要件与主观过错要件,介绍了拒绝、撤销注册,禁令救济,损害赔偿三种淡化救济形式。笔者认为:在确认是否构成侵权时,采用无过错原则,在确定是否赔偿被侵权人损失时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反淡化法要求的救济标准应是“可能淡化”;禁令是淡化救济的主要形式。第五章: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制度。首先,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的现状做了总体介绍;然后从驰名商标制度、淡化行为制度、淡化救济制度三个方面查找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不足;最后,就驰名商标制度、淡化行为制度、淡化救济制度方面,对建立我国商标淡化立法进行了构思。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商标法中适时引入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明确淡化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构成要件;完善以“禁令”为主要方式的淡化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