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职务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论文文献综述)
涂铮[1](2021)在《监察委员会职务违法调查研究》文中指出为实现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确保各级监察机关能够有效履行反腐职能,我国2018年颁布的《监察法》赋予了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违法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职权。但是由于《监察法》的规定模糊,职务违法调查一直存在着权力边界不明的问题,这在实践中既会影响监察机关开展职务违法调查的效率,也会为职务违法调查权限的扩张甚至滥用提供空间,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厘清“职务违法”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探讨职务违法调查的基本内涵,明晰职务违法调查的权力边界,并针对职务违法调查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为职务违法调查的规范开展提供解决对策。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故“职务违法”一词必须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的字面意思理解,围绕“公权力的行使”确认范围。据此,监察机关仅有权对公职人员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或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不能调查公职人员涉嫌与行使公权力无关的违法案件,也不能将职务犯罪调查的相关措施运用到职务违法调查中去。除了明确职务违法调查的权力范围外,职务违法调查还应严格按照《监察法》确立的实施机制规范运行:监察委员会必须在遵循合法性、独立性、谦抑性等六大原则的前提下,依法确定调查对象,行使调查措施,执行调查程序。同时,为解决实践中有关职务违法调查的争议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方面多管齐下,进一步规范监察委员会的职务违法调查:一是通过限缩相关法律规定的表述,设立严重职务违法界定标准的方式明确职务违法调查的内容;二是进一步限制留置措施的适用,对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留置期限进行区分,并建立专门的留置场所;三是优化调查队伍,确保具有刑事侦查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职务违法调查,并在统一取证要求的基础上对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证明标准进行区分;四是适度引入检察监督等外部监督制约职务违法调查,并构建监察赔偿制度完善权力救济保障。
王希兵[2](2020)在《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入刑的时间比较短,伴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类型犯罪迅速增加,为了更好打击犯罪,因此,1997年我国新刑法由贪污罪里分离了一个新罪名,即职务侵占罪。在《刑法》第271条中有明确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就是指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等其他工作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工作人员自己在职务上的一些职务便利所进行的一种具有违法犯罪行为,而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则是将单位数额相对较大的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而从大的方面再看职务犯罪,则可以分为狭义与广义两个部分,不容忽视的是,广义上的职务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尤为严重的。因此,从客观的角度去看待这一职务侵占罪,犯罪行为人借助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而去形成既定的犯罪事实,不管从认定还是与盗窃罪区分等问题,都是需要司法实务部门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加以判定的。尤其,不可否认的一点,属于经济类型犯罪的职务侵占罪也随着我国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整体犯罪案件也随之呈现的是上升的趋势,所以,在犯罪手段与方式上也变的更加的复杂化与多样性。正是这样,本课题研究将刑法与司法中的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同时也以二者为研究的出发、立足点,通过不断深入的探寻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在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上提供一定的研究依据,也更好地去完善相关实践、理论上的不足之处。全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职务侵占罪的概论部分。该部分首先简单介绍了我国职务侵占罪历史变迁,并且以此为基础,详细阐述了职务侵占罪从贪污罪中剥离出去的立法现状,以及目前司法界对职务侵占罪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现状的阐述,并对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认定上提出来争议。笔者分别列举了几个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和司法统计数据,详细分析了司法上“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这几方面的司法认定现状。并提出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对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存在的争议进行评析。首先笔者详细对“职务”一词的含义做了深刻的分析,并梳理了学术界对职务侵占罪的观点。然后笔者通过阐述不同学者对上述争议持有的不同观点分别进行评价,分析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的优点和弊端。第四部分主要研究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并提出对职务侵占罪认定完善的观点。重点论述笔者在“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认定上的观点。并且通过上述的分析,笔者对职务侵占罪的完善提出针对性建议,希望能给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的准确进行作出一点贡献。
陈远树[3](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杜宜泽[4](2020)在《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文中认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涵盖着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三大内涵,只有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更加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才能得以实现。通过借鉴现有的理论研究,结合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内涵,就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需要进行以下工作。首先,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需要坚持正确的理念支撑,具体包括权威高效与人权保障、集中统一与权力制衡、科学办案与审判中心。其次,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需要认清其目前存在的专业化不足的表现及原因,欠缺法治化表现在权限划分不清、程序规制不健全、缺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三个方面;有失文明化表现在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弱化、证据搜集运用缺少规则约束、程序衔接不协调三个方面;缺少科学化表现在监察委员会内部机构划分不明确、未按照职务犯罪案件的种类分派不同的调查人员、调查方法的专业性不足、未表明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录用任职条件四个方面。造成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不足的直接原因是监察立法不完善对调查缺少严格规制,间接原因是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应对大量的反腐工作,根本原因是国家经济基础的不足影响了法治上层建筑的发展。再次,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需要从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层面设计规划,为此,依据理论与实践经验总结,需要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制角度塑造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法治化;需要从立法、职权行使、权利救济方面塑造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文明化;需要从调查方法、科技成果运用角度塑造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科学化。最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需要选择合适的路径,一是需要对监察调查进行系统的与具体的理论研究为监察调查的专业化打下理论基础;二是需要借鉴域外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的相关成功经验;三是需要实现调查部门的双轨制以及明确调查权的范围与程序;四是需要从原则遵循、人员录用、调查方法、职权职责方面推进职务犯罪调查权行使的专业化;五是需要强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法院的审判权及被调查人的防御权进而实现对监察调查监督制约的专业化。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的实现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周方思[5](2020)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认定研究 ——以职务侵占罪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自刑法正式将职务侵占罪纳入规制范围以来,一直在惩戒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学界在职务侵占罪的相关研究中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在许多争议问题上达成了共识。然而,近年来,司法实务界对于如何理解该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客观要件观点不一,导致相同或相似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或不同审理程序中的认定结果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案件数量愈来愈多。这种现象对维护司法公信力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极为不利。从理论层面上看,当前刑法学界关于该要件的理解尚未形成共识,司法实务人员参考的理论学说存在多样性,导致在具体认定该要件时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从实践层面上看,司法实务人员对此构成要件重视程度不够,相应的研究不足,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该要件时无法准确有效地抓住关键。为此,全文选取341个对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存在争议的案件作为样本案例,通过整理,分析司法实务人员理解该要件产生分歧的原因,在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重新解读该要件,为司法认定提供帮助。全文共包含引言、正文、结语这三大部分。引言的内容主要阐述了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其中以研究现状为重点,针对性地介绍了当前刑法学界研究本要件的代表人物和代表观点。正文依次阐述了司法实践中认定该要件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认定该要件时应当遵循的标准。在论述该要件存在的认定问题时,将上述样本案例中司法实务人员采取的认定标准以及对相同或相似情形的认定情况进行梳理,进而得出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该要件时,存在认定混乱现象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分析认定混乱现象产生的多方面原因,主要包括:第一,立法规定模糊;第二,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性质看法不同;第三,对职务侵占罪具体侵害的法益观点不统一;第四,对“职务”一词的解读过于形式化。针对问题出现的原因,将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犯罪性质的不同理论与样本案例反映的实践情况结合,提出职务侵占罪属于侵害双重法益的侵占犯罪,并在实质界定“职务”一词的具体内涵后,系统确立具体的认定标准:首先,行为人占有单位财产是认定前提;其次,行为人在占有中处于支配、控制地位是认定关键;最后,两个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认定思路:首先,行为人对单位财产取得支配、控制地位与其“职务”具有因果关系;其次,行为人非法侵占单位财产与其利用“职务”便利存在因果关系。结语的内容主要是对前文进行总结,并为后续相关研究提出展望。
张钦[6](2020)在《贪污贿赂犯罪自首的认定标准研究》文中指出发现并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的难题,由于贪污贿赂犯罪隐蔽性强、难发现,比一般刑事犯罪更加需要依赖行为人的自首。随着《监察法》的实施,反腐力量更为集中,催生了“自首效应”。然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贪污贿赂犯罪自首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再加上《监察法》与自首制度有待衔接,造成了同案不同判、量刑畸轻等诸多问题。只有尽早规范贪污贿赂犯罪自首认定的标准,才能充分发挥自首制度的作用。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自首制度,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自首、准自首和刑法分则的特别自首,三者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不尽相同。本文从贪污贿赂犯罪的视角,结合刑法、监察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理解和认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大构成要件展开论述。成立一般自首,首先,要满足自动投案要件。贪污贿赂犯罪人应当以各级监察机关为首要投案对象,司法机关和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从数量上将成为次要投案对象。投案时间要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发现应当以监察机关对某一犯罪形成合理怀疑为认定标准。因此,犯罪分子应当在监察机关形成合理怀疑之前,或者在监察机关虽已形成合理怀疑但尚未对其进行询问、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之前自动投案。其次,还需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定罪事实和影响刑罚档次的量刑事实,后者主要体现为对犯罪数额的供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特殊的贪污贿赂犯罪,该罪的性质应当以“持有说”为准,“来源不明”可以理解为是修饰所持有巨额财物的一个特点,因此该罪的供述内容应是持有行为。准自首不需要自动投案,只有“如实供述”这一单一构成要件,但是对供述内容和时间的要求与一般自首不同。供述内容为“本人其他罪行”,虽然司法解释将其限缩为“其他不同种罪行”,但是违背了禁止不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刑法原则,理论上应当包括“其他同种罪行”,但是不包括连续犯中的其他多次罪行。如果监察机关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即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如实供述连续犯中的其他一次或多次罪行,可以认定为准自首。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均应当在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掌握其定罪事实和影响刑罚档次的量刑事实之前完成如实供述,否则将无法实现节约司法成本的立法目的。特别自首是对总则自首的补充,与一般自首、准自首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只适用于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犯罪,目前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这三类行贿犯罪。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和从宽幅度都不同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行为人应当在三类行贿行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或者介绍贿赂行为。原则上,特别自首的从宽幅度大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原第390条行贿罪适用特别自首的条件作出了限制,使得在效果上行贿罪特别自首的刑罚宽缓性不及一般自首和准自首。这是一个刑事政策上的失误,应当恢复刑法原第390条的规定,并且未来拓宽特别自首的适用范围时,仍应当以给予更宽的量刑幅度为原则。
段恩佳[7](2020)在《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文中认为职务侵占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一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职务侵占行为不仅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权利,违背了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甚至会破坏整体经济发展秩序,所以我国不断完善立法规范及体系,为司法实务上惩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因犯罪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刑法理论上相关要件的模糊,致使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了相关争议问题,因此本文将采用刑法教义学的分析原理对此罪的保护法益及相关要件进行界定,并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合理分析。通过结合法益学说理论的分析可知,我国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应坚持以单一财产权法益为基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论纷争的核心是关于“职务”的规范解释问题,“职务”的真正内涵应明确为从事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物之地位的事务,并在侵占单位财产与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物之地位具有因果关系基础上,具体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非法占为已有”行为要件的手段宜采用“综合手段说”,不限于侵吞行为一种,还包括盗取、窃取、骗取或其他方式。同时,应肯定“非法占有目的”要件存在的合理性,职务侵占罪中该目的要件要素内容宜采用排除、利用意思必要说。
宋业臻[8](2020)在《腐败犯罪思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主要体现在我国腐败现象发展的复杂性以及形成腐败现象成因的复杂性上。采用腐败的主观测量方法、客观测量方法并引入传染病学的传播动力学模型,计算、估计十八大之后,我国腐败与反腐败发展趋势的“三高悖论”现象,对腐败现象的查处力度高、查处绩效高以及个别地区和行业系统性腐败发生风险高。在“牛顿——实证主义”范式指导下的“方法论中心主义”心理学研究,由于缺失“本体论问题”,个体层面解释腐败现象时,难以形成与政治社会环境层面的呼应,故在解释系统性腐败成因方面面临宏观政治社会层面解释与微观个人层面解释的“两层隔离”困局。为了破解“三高悖论”之谜,突破“两层隔离”困境,本研究在吸纳心理学前沿理论的基础上,重塑了犯罪思维概念,采用“整体关联主义”范式指导下的质性量化混合研究方法的“探索式”、“解释式”与“嵌入式”设计,分别得出了以“权力”为核心概念进行推理与决策的“权力型”、以“风险”为核心概念进行推理与决策的“风险型”、以“利益是否合理”为核心概念进行推理与决策的“利益合理性”型腐败犯罪思维三类型模型。从政治社会背景与个体差异性两层结合的角度分析,“功能性分权”背景下的“结构赋权”与“关系赋权”生成了“权力的心理效应”,进而塑造了“权力型”腐败犯罪思维,“心理补偿”机制与“时代性焦虑”构成了“权力型”腐败犯罪思维的生成动力。“政治资源经营化”的多重运作机制与“重监督、轻制约”权力安排、“运动式廉政治理”塑造了“环境风险信息线索”加工机制,进而塑造了“风险型”腐败犯罪思维,“公平交易”、“上级庇护”的风险信息线索加工机制,与“相对随机”结构、体制结构组织化的腐败网络形态与政治资源经营化交易机制互相对应。社会转型造成的多元价值混合、“道德价值一元论”、“常识理性”推理机制与社会关系网络的耦合系统塑造了“利益合理性型”腐败犯罪思维,“合理”的腐败犯罪思维与腐败网络共同组成了利益交换的信任机制。在揭示出腐败犯罪思维的三类型理论及其多层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其特征、成因与前沿科技成果,提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的技术支撑建议。在“不敢腐”层次上,应当加强“执法威慑”与“技术威慑”,改变腐败分子的腐败决策衡量标准;在“不能腐”层次上,应当借助信息公开平台与协同办公系统断绝腐败分子的腐败机会;在“不想腐”层次上,应当从源头上通过先进技术辅助杜绝“带病提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党员干部心理健康、心理平衡的辅助配套措施。
梁娟[9](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吴体炼[10](2019)在《论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务行为是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行为。职务行为的认定涉及到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的选择。不同于公民,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复杂性造成其作出的行为亦具有双重性,最终导致赔偿责任的不同:当公务员以个人身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公务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公务员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公务员的双重行为进行界定。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界定标准。当今中外学术界对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定提出了许多观点,但无论主观说、客观说、四要件、相对人标准等各个学说,都存在着各自的问题和缺点,很难从本质上清晰地界定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从而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行政职权界定标准直接立足于职务行为行政职权的本质特征,不仅克服了单项认定标准的不足,且为职务行为的司法认定提出了更清晰明确的规范化标准。同时,也对实践中的行政越权行为、无权限行为、临时性政府机构作出的行为等认定中的难点、重点情形进行了详细分析。
二、论职务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职务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委员会职务违法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务违法调查的基本内涵 |
(一)职务违法的法理界定 |
1.职务违法的含义分析 |
2.职务违法范围的争议与界定 |
3.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异同 |
(二)职务违法调查的法理界定 |
1.职务违法调查的含义分析 |
2.职务违法调查的权力边界 |
3.职务违法调查与相关调查的异同 |
(三)职务违法调查的特征 |
(四)确立职务违法调查职能的意义 |
二、职务违法调查的实施机制 |
(一)职务违法调查的实施原则 |
(二)职务违法调查的实施主体 |
(三)职务违法调查的实施对象 |
(四)职务违法调查的实施措施 |
(五)职务违法调查的实施程序 |
1.立案阶段的准备工作 |
2.调查决定的处理工作 |
3.调查方案的执行工作 |
4.调查完毕的后续工作 |
三、实践中有关职务违法调查的问题 |
(一)调查内容的争议问题 |
1.调查范围规定不明确 |
2.严重职务违法判断标准缺失 |
(二)留置措施的争议问题 |
1 留置措施适用有矛盾 |
2.留置期限设定不科学 |
3.留置场所选择不合理 |
(三)调查程序协调及证据问题 |
(四)职务违法调查的救济问题 |
1.职务违法调查的监督不足 |
2.国家赔偿衔接不畅 |
四、职务违法调查的规范路径 |
(一)明确职务违法的界定标准 |
1.完善“职务违法”的相关规定 |
2.明确严重职务违法的判断标准 |
(二)规范留置措施的适用与实施 |
1.限制适用留置措施 |
2.分类设置留置期限 |
3.建立专门的留置执行场所 |
(三)优化调查队伍与证据要求 |
(四)完善职务违法调查的监督救济 |
1.适度引入外部监督机制 |
2.构建监察赔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沿革与立法现状及背景意义 |
(一)职务侵占罪立法沿革 |
(二)职务侵占罪立法现状 |
(三)背景意义与研究方法 |
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司法认定现状及问题 |
(一)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
(二)非法占为己有手段的认定 |
(三)数额的认定 |
(四)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的问题 |
三、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理论争议及评析 |
(一)对“职务”概念的理解和合法性认识 |
(二)学术界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观点 |
(三)“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论观点 |
(四)“非法占为己有”的理论观点 |
(五)“数额”认定的理论观点 |
四、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标准及完善 |
(一)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标准 |
(二)对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的法理支撑 |
一、权威高效与人权保障 |
(一)权威高效 |
(二)人权保障 |
二、集中统一与权力制衡 |
(一)集中统一 |
(二)权力制衡 |
三、科学办案与审判中心 |
(一)科学办案 |
(二)审判中心 |
第二章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现状分析 |
一、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不足的表现 |
(一)欠缺法治化 |
(二)有失文明化 |
(三)缺少科学化 |
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欠缺专业化的原因分析 |
(一)直接原因分析 |
(二)间接原因分析 |
(三)根本原因分析 |
第三章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的设想 |
一、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法治化 |
(一)实体法规制 |
(二)程序法规制 |
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文明化 |
(一)监察立法中体现文明化 |
(二)调查权行使中体现文明化 |
(三)权利救济中体现文明化 |
三、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科学化 |
(一)掌握科学的调查方法 |
(二)运用优秀的科技成果 |
第四章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的实现路径 |
一、监察调查专业化的理论研究先行 |
(一)监察调查的系统理论研究 |
(二)监察调查的分类理论研究 |
二、域外及其他地区职务犯罪调查的借鉴 |
(一)设立专门机关独立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 |
(二)提高职务犯罪调查的专业化程度 |
(三)加强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 |
三、实现职务犯罪监察调查职权配置的专业化 |
(一)调查部门设置的双轨制 |
(二)调查权范围与程序的明确 |
四、实现职务犯罪监察调查职权行使的专业化 |
(一)遵循基本原则 |
(二)调查人员的录用与分配 |
(三)调查方法的专业化 |
(四)不当行使要担责 |
五、实现监察调查监督制约的专业化 |
(一)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
(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
(三)强化被调查人的防御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认定研究 ——以职务侵占罪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案例样本化分析 |
2.1 以255份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的数据分析 |
2.2 以86份二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的数据分析 |
第3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司法认定混乱及其原因分析 |
3.1 司法认定混乱之具体表现 |
3.1.1 采用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
3.1.2 对相同或相似情形的认定结果不一致 |
3.2 司法认定混乱之原因分析 |
3.2.1 立法规定模糊 |
3.2.2 司法实践对本罪犯罪性质看法不同 |
3.2.3 司法实践对本罪法益理解有分歧 |
3.2.4 司法实践解读“职务”过于形式化 |
第4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标准之系统确立 |
4.1 从犯罪性质角度进行标准评判 |
4.2 从法益保护角度进行标准评判 |
4.3 从实质解释“职务”角度进行标准评判 |
4.4 认定标准多维化 |
4.4.1 占有单位财产是认定前提 |
4.4.2 处于支配、控制地位是认定关键 |
4.4.3 侵占财产与利用职务具有因果关系是认定思路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贪污贿赂犯罪自首的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
一、投案对象 |
(一)监察机关取代纪委、检察院成为主要投案对象 |
(二)司法机关从数量上看将成为次要投案对象 |
(三)贪污贿赂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充当中介角色 |
二、投案时间 |
(一)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监察机关发现 |
(二)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监察机关询问、讯问或者留置措施 |
(三)《自首立功解释》中规定的几种自动投案情形依旧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 |
三、投案方式 |
(一)常见的自动投案形式 |
(二)亲友“绑送”和“送首”的自首认定不同 |
(三)传唤、电话通知、单位转告到案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
四、主观动机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
第二章 贪污贿赂犯罪一般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认定 |
一、一般自首如实供述的内容 |
(一)主要犯罪事实 |
(二)共同犯罪事实 |
二、一般自首如实供述的时间 |
(一)如实供述时间应当限定在监察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 |
(二)“一审判决前”供述只适用于如实供述后翻供的情形 |
三、如实供述与被告人辩解的关系 |
第三章 贪污贿赂犯罪准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认定 |
一、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
(一)如何理解“未掌握” |
(二)司法解释将“其他罪行”解释为“其他不同种罪行”为不当限缩 |
二、监察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时,如实供述同种罪行 |
(一)此处的“同种罪行”实际是指罪名相同的连续犯 |
(二)如何认定“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
第四章 行贿类犯罪一般自首、准自首与特别自首的竞合 |
一、特别自首的立法目的和理论争议 |
(一)立法目的 |
(二)理论争议 |
二、行贿类犯罪一般自首、准自首与特别自首竞合时的认定 |
(一)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 |
(二)行贿类犯罪发生竞合时认定特别自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的研究 |
(二)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研究 |
(三)关于“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方式要件研究 |
(四)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研究 |
三、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
第一章 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 |
第一节 我国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之考察 |
一、单一法益说 |
二、双重法益说 |
第二节 双重法益说之评析与单一法益说之提倡 |
一、双重法益说之评析 |
二、单一法益说之提倡 |
第二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件分析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论纷争与评析 |
一、职权便利说及评析 |
二、工作便利说及评析 |
三、主管、管理、经手财物便利说及评析 |
四、基于法益视角的解读及评析 |
第二节 职务的内涵 |
一、管理性事务说和持续性事务说 |
二、学说之评析 |
三、“职务”范围的实质界定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认定 |
一、利用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产的地位是关键 |
二、控制、支配单位财物地位与从事之事务应具有关联性 |
三、侵占单位财产与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物之地位具有因果关系 |
第三章 “非法占为已有”行为要件的界定 |
第一节 理论纷争 |
一、综合手段说 |
二、单一手段说 |
第二节 综合手段说之提倡 |
一、符合文义解释与体系性解释 |
二、符合罪刑均衡原则 |
三、符合刑事政策原理 |
第三节 非法占为已有行为的方式 |
一、侵吞 |
二、窃取 |
三、骗取 |
四、其他方式 |
第四章 “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之界定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与“非必要” |
一、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 |
二、非法占有目的“不必要说” |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之肯定 |
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二、非法占有目的实质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特殊犯罪目的 |
三、财产权益保护的需要 |
第三节 非法占有目的内涵 |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 |
二、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界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腐败犯罪思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研究背景 |
第一节 腐败现象发展的复杂性:“三高悖论” |
第二节 腐败成因解释的复杂性:“两层隔离” |
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腐败概念分析 |
第二节 犯罪思维概念分析 |
一、传统犯罪思维概念分析 |
二、系统梳理并重新界定犯罪思维概念 |
三、犯罪思维的影响因素 |
小结 |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第一节 混合研究方法的科学哲学讨论 |
一、“第三波方法论”运动与从“牛顿-实证主义”到“整体关联主义”范式变迁 |
二、“三高悖论”、“两层隔离”、话语多元性与心理学“本体论问题”丢失 |
第二节 采用怎样的混合设计模式 |
一、总体混合设计模式 |
二、具体混合设计方法1:“探索式”部分的混合设计 |
三、具体混合设计方法2:“解释式”部分的混合设计 |
第四章 腐败认知表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参与者 |
第二节 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络类型的“探索式”混合设计研究 |
一、研究工具 |
二、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均衡性”分析 |
三、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中心性”分析 |
四、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凝聚子群”分析 |
第三节 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络类型的“解释式”混合设计研究 |
一、研究工具 |
二、研究结果 |
小结 |
第五章 腐败决策表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工具 |
一、腐败决策表征维度探索 |
二、腐败决策表征工具设计 |
第二节 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结果 |
小结 |
第六章 腐败犯罪思维影响因素研究 |
第一节 腐败犯罪思维影响因素量化研究 |
一、研究工具 |
二、研究结果 |
第二节 腐败犯罪思维影响因素质化研究 |
一、“权力型”不等于“一把手”:“功能型分权”下“结构赋权”与“关系赋权” |
二、““风险线索加工”与“政治资源经营化”的多重运作逻辑 |
三、“合理”与“常识理性-关系社会”耦合系统的“圈子”运行机制 |
小结 |
第七章 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系的技术支撑 |
第一节 反腐败技术建议的制度基础 |
第二节 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技术体系的建议 |
第八章 总讨论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一、扩展“经济-社会结构”与“国家-社会”解释路径 |
二、扩展“个体差异性”解释路径 |
三、扩展反腐败技术支撑建议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论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域内外关于职务行为认定的研究现状 |
1.2.1 域外关于职务行为认定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关于职务行为认定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意义 |
1.4.1 有利于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运行 |
1.4.2 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法益 |
1.4.3 确定法律效果的归属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
第二章 公务员职务行为的相关概念 |
2.1 公务员 |
2.1.1 国外关于公务员的定义 |
2.1.2 我国公务员的定义 |
2.1.3 本文研究主体的范围 |
2.2 职务行为的概念 |
第三章 现有职务行为认定的相关学说及利弊分析 |
3.1 现有职务行为认定学说 |
3.1.1 主观说 |
3.1.2 客观说 |
3.1.3 四要件标准 |
3.1.4 相对人标准 |
3.1.5 国内学者学说 |
3.2 现有职务行为认定标准的利弊分析 |
3.2.1 主观说的利弊分析 |
3.2.2 客观说的利弊分析 |
3.3 现有认定标准难以认定的原因分析 |
3.3.1 法律规范在职务行为认定上的空白 |
3.3.2 公务员主观思想的影响 |
3.3.3 相对人德性的欠缺 |
第四章 我国公务员职务行为认定标准的完善 |
4.1 确立我国公务员职务行为认定标准应参考的因素 |
4.1.1 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目的 |
4.1.2 责任认定的路径 |
4.1.3 依据现实确定界定标准 |
4.2 以行政职权作为认定职务行为标准的法理依据 |
4.3 以行政职权作为认定职务行为标准的法律依据 |
4.4 行政职权界定标准的具体适用 |
4.4.1 行为主体是否享有行政职权的确定 |
4.4.2 司法实践中有关职务行为认定的重难点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职务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委员会职务违法调查研究[D]. 涂铮. 浙江工商大学, 2021(02)
- [2]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D]. 王希兵. 吉林大学, 2020(04)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D]. 杜宜泽. 青岛大学, 2020(02)
-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认定研究 ——以职务侵占罪为例[D]. 周方思. 南昌大学, 2020(01)
- [6]贪污贿赂犯罪自首的认定标准研究[D]. 张钦.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D]. 段恩佳.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8]腐败犯罪思维研究[D]. 宋业臻.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10]论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D]. 吴体炼. 苏州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