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人类从动物王国独立出来之时,就具备了说谎的能力。谎言往往成为遮盖罪行的隐身衣,攻击他人暗器、普遍存在于诉讼过程之中。故而,自古以来,司法实践中对谎言的辨析就如影随形,伴随着每一起刑事案件始终,人们也千方百计地寻求查明真相“揭发”谎言的方法,获取测谎证据的实践和研究从未停止过。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多参数型测谎仪、声析型测谎仪等多种测谎仪相继问世,今天的测谎技术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人们将测谎广泛应用于诉讼,使之在案件侦破、审理工作及证据链条构成中发挥作用。测谎证据的司法实践远远的走在了立法的前面,将测谎成果转化为法制手段,具备了相应的科技条件,也成为司法诉讼活动的强烈要求。但是,理论界对于将测谎证据纳入法定诉讼证明体系一直持有审慎的态度。针对于此,笔者在本文中,对测谎证据可靠性、测谎证据与相关人权理论的冲突、测谎证据可采性、测谎证据的证明力及法律定位等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梳理。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测谎证据的历史沿革和应用状况的介绍。笔者首先对测谎证据的古代、近代、现代的发展史进行了简单的回顾,而后就世界各国对于测谎证据的认可和应用状况进行了分类梳理,得出测谎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重要证据的结论。第二章是测谎证据之于诉讼实践价值的评析。笔者在这一章中分别对测谎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作了评价。测谎证据有助于促进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可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填补了刑事诉讼证明的空白;消极作用是存在错误引导的风险,对于人权带来冲击,有引发相关伦理问题的可能。第三章论证了测谎证据的可采性,也是本文的重点。笔者首先通过分析确认了测谎证据的可靠性,但也指出其局限性,其局限性是实践中测谎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但完全可以通过技术规范和诉讼程序的构建予以克服和规避。之后,通过对测谎证据与人权保障之诉讼规则冲突及测谎证据关联性的分析,得出测谎证据与相关人权保障基本原则不存在实质冲突,测谎证据具备与案件的关联性的结论,进而证明了测谎证据具有可采性。第四章是关于证明力规则和法律定位方面的内容。在本章中笔者提出测谎证据应当遵循证明力自由评判规则、有限采纳规则和唯测谎证据不能定罪规则。并从测谎证据的特殊属性入手,将测谎证据归入法定的鉴定结论,明确测谎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派生证据和补强证据的观点。第五章是对测谎证据法制化的立法构建。作者对于测谎证据技术规范提出建立统一严格的测谎员资格审验培训制度、测谎技术操作规程和鉴定标准及被测试人适格测谎之审查制度,以保障测谎证据的科学性。在测谎证据诉讼程序制度建设方面,提出构建测谎证据启动程序规则、生成的程序规则、调查质证制度,以确保测谎证据之真实发现及人权保障等诉讼价值的实现。笔者这篇论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就测谎证据之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可采性、证明力规则、法制化立法构建等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以期能够将测谎证据进一步引入刑事诉讼证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