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格标识被商家运用到商品和服务的广告中,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人格标识中含有经济利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权益纠纷,权利人的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时下最为普遍的诸如“山寨明星”、“搭明星顺风车”等商业模仿秀更是凸显了这一矛盾。鉴于此,笔者考察了国外规范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试图从中为规范我国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行为得到启示。文章引言部分是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的分析,引出我国法律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不足。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主要解决是三个问题,即什么是真实人物形象权、为什么要保护真实人物形象权、如何保护真实人物形象权。首先对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概念及性质进行界定,以解决什么是真实人物形象权的问题。笔者对真实人物形象权概念的界定考虑了起源及价值功能、权利规范的法律配置、借鉴他国立法模式等几个因素,提出真实人物形象权是真实人物对其诸如姓名、肖像等人格因素所体现出的形象利益进行拥有、保护、进行商业性利用,而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之后,笔者又进一步分析了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性质,即真实人物形象权中的经济利益对人格因素的依附性使得真实人物形象权不能纳入财产权体系,而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其次是对真实人物形象权正当性分析,以解决为什么要保护真实人物形象权的问题。人格理论、先占理论、劳动成果理论、分配效率理论、阻止不当得利理论为真实人物形象权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法律保护现实需要、现行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局限,为真实人物形象权的确立提供了现实基础。最后,文章在考察了国外相关保护模式之后,就我国如何保护真实人物形象权的问题从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分别进行了分析。在宏观层面上,笔者主张对真实人物形象权采取一种新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即将真实人物形象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纳入人格权体系,并对真实人物形象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了分析,使其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在微观层面上,笔者对真实人物形象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保护期限、侵权的认定、责任承担形式、抗辩事由等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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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文献
- [1].论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性质辨析[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