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黑龙江大庆163000)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举世瞩目,电商规模和产值上都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其实亦超出了人们的预判,然而伴随着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解决互联网交易所带来的政策和制度层面的挑战也越来越具有紧迫性。这其中,互联网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就是焦点之一。
【关键词】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自我国发生“三聚氰胺”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来,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就成为国家治理中的核心问题,备受各界关注。随着大量规范性文件、具体制度、行政及执法政策的纷纷出台,整个监管体系由点及面,从广度到深度都进行了极大的提升。然而即便如此,由于我国文化传统、生活习俗、地理因素、人口结构和分布的特点所致,监管形势并未因政府投入的大幅增加而有所缓和。相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食品安全监管面对的市场行为和商业模式越来越复杂,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多元、立体及耦合。于是人们看到政府虽频频出手,却时常力不从心。在梳理相关法规和实践的基础上,笔者将我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归纳为以下3个方面,并尝试着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1法规体系庞杂,核心问题尚未解决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采取的是政府部门集中监管的“三位一体”模式[1],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多而庞杂,而规范之间的协调性、配套性差,可操作性不强。通过梳理不难看出,我国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规范十分丰富,从全国人大立法到部门规章,再从有关互联网的综合性立法到调整单一经营行为或商业模式的规范文件,不一而足。近几年来,互联网食品电商日益勃兴,而正是在这个时间阶段,我国修订后的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对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明确给予回应(第131条确立了网络食品交易的平台责任),而修订中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亦加强了对互联网食品安全的监管。另一方面,有关互联网交易的一些重要立法,也是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和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此外,国家食药总局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政府部门,它所颁布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及尚在制定中的《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都是直接针对互联网食品电商的重要规章,将对实践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制度中的一些核心基础概念,如食品安全,仍然缺乏统一的界定,政府还未理清监管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尤为重要的是,与市场主体相比,监管者对互联网经营(特别是其未来发展)的认知也并非更加深刻,这些都将极大地掣肘实践发展,影响监管效力的发挥。
2权力配置过于分散,监管仍主要以问题为导向
当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互联网+”时代,权力配置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因为互联网监管的政府部门又会加入进来,在食品商贸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职能的划分与协调,都会影响监管的实际效果。除了机构及其权力的设置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仍然没有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固有路径。简单来讲,“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是监管的首要目标。尤其是在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这种问题导向的监管思路会被置于非常突出的地位,从而主导政府资源的调配,行政程序的运行,责任和处罚的确定等诸多方面。问题导向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监管制度的具体实施并不是服务于激励市场,规制的功能也就不会真正发挥出来。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监管思路不仅没有实现转型,相反有被更加凸显之势,诸如监管部门出台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及针对互联网外卖进行专项监管等,均是例证。总而言之,问题导向的监管的好处是行政资源集中,监管效果立竿见影,而缺点也非常明显,容易导致权力重复配置,时常突破法律明确设定的行政程序,造成监管效率偏低。
3监管成本高,效果不理想
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与权力设置相对应的,监管成本呈现出分布广泛,分配不合理的状态。一方面,对于那些行政机关竞相争取的监管活动,监管成本的投入是非常巨大的,叠加现象十分突出;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行政机关相互推诿的监管领域,监管成本的投入甚至还存在空白。综合来看,监管成本的投入存在一定程度的浪费情形,监管效率并不高[8]。监管成本是一切监管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物质保障,虽然投入的力度会直接影响监管效果,但是,投入的结构合理才更加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然,成本的合理分配与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息息相关。就我国的现状来看,监管部门(实际上就是国家)因监管失灵所导致的机会成本是很大的。政府失灵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对企业和市场激励不足;二是监管缺乏科学性。相应的,机会成本亦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政府失效监管所浪费的成本以及不必要的矫正成本(比如问责机制所需成本);二是企业过度预防所浪费的成本。具体到互联网食品安全的监管,一些新的制度设计就缺乏对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妥当处理。以当前被广为推崇的平台责任制度为例,按照《电子商务法(送审稿)》及一系列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规章的设计,结合实践的具体情况,监管成本主要在3个方面显著上升。
第一,平台的预防成本。对于互联网经营这种商业模式来说,其生命力和盈利基础在于用户流量。为防止流量的损失,平台在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双面夹击”下不得不显著提升预防成本的投入。一方面在内部成立专门部门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依赖外部的专门机构进行判断。
第二,食品安全的界定成本相较于线下交易会明显提高。互联网交易具有双边市场的特性,在技术能够促使交易成本下降的同时,由于网络效应的作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会被放大,导致监管部门判断经营行为,确定法律责任的成本相应上升。
第三,恶意投诉导致的成本。平台责任的制度设计对食品安全投诉产生了极大的激励作用,而且,因我国并未处理好食品质量缺陷与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故而实践中发生了大量职业打假人“敲竹杠”的案例。例如,产品标签的标注方式和内容要求,亦被认为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因而实践中发生了大量因标签印刷错误而被判定承担10倍赔偿责任的案例。恶意投诉产生的成本,包括纠纷解决机制错误启动所导致的沉淀成本以及纠纷解决本身所发生的成本,而且“恶意”还是极其难以认定的,因此,平台责任所引发的监管从经济角度看是极其没有效率的。
参考文献[1]曹川,代欢欢,解鹏.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7,45(14):243-245,248.
[2]周倩.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成本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