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宋代赦宥制度在赦宥类型、数量和缘由等方面较前代均有所发展与创新,达到了中国古代赦宥制度发展的顶峰。宋代赦宥类型较为清晰明确,包含大赦、曲赦与德音,其赦宥次数又远超前后代。宋代的明堂、郊祀等大礼赦确立了固定的时间及频率,这些对赦宥制度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宋代赦书属于七种“命令之体”中制书的一种,依附于赦宥制度的实施,它的内容有着独特而鲜明的时代特点。从唐朝中后期开始,赦书在赦罪和推恩内容之外,又发展出“立法制、行禁令”的内容。宋初,这种变化未被继承,赦书内容又回归于传统的赦罪与推恩。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从北宋中后期开始,赦书中逐渐出现一些民事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尽管所占比重尚小,但已明显区别于北宋前期的赦书内容。北宋末年,社会矛盾逐渐激化,地方财政困难突出,基层州县财政征收的违法现象严重化,赦书中开始出现一些约束州县财政征收的条文。南宋以后,因地方财政负担加重,基层财政征收体系进一步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因赦书的颁布对象直接面对州县及百姓,它就越来越多的承担着调节社会矛盾的作用。统治者试图通过赦书改善州县财政征收的无序状态,赦书中关于申饬约束方面的内容增多,很多条文反复出现,并逐渐固定化。宋代赦书随着内容的增多,其蕴含的信息量是其他任何官方文书所无可比拟的,这对赦书的制定者来说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可以说,宋代赦书的制定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大量基层信息逐级上传,最终形成独立条目,然后被汇集成完整的赦书,所以,赦书呈现出来的特征就是条目繁多而又彼此独立。赦书的制定由官僚体系中各个环节的人共同参与,包括各级地方官员、宰相、翰林学士等,而最终的决策权掌握在皇帝手中。赦书信息采集于基层,制定好的赦书条文最终又回馈于基层,以期对基层社会存在的矛盾进行治理,这个回馈其实也是赦书从中央向民众传播的过程。赦书的传递要求较强的时效性,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把赦书传递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是对赦书传递流程的考验。赦书向基层的传递牵涉到很多问题,包括传递的速度、传递的过程、传递的方式等。赦书传递到基层以后,对其具体执行效果的探讨是无法避免的。赦书中有不同类型的内容,如减免罪刑、推恩、约束条文等,各种内容因其社会关联性的大小,执行效果也有所区别。以赦书中关联性较大的蠲免欠负内容为例,赦书中该部分内容的实际执行者是基层州县官员,他们的态度与动机直接影响政策的执行。赦书一再要求州县官员依法蠲免,但宋代财政征收存在的不可解决的“阶层性集权”方式,造成州县财政匮乏。州县运转依赖于这些民间财赋,所以,赦书的执行影响到州县的经济利益。另外,州县对此项政策的执行也牵涉到上至监司,下至州县胥吏的利益,各级官府的逐利性造成了执行效果的不理想。宋代赦宥的推行备受争议,很多官员批判宋代的滥赦、频赦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事实上,宋代统治者也在尽力避免这种不公平,制定了法令限制赦宥的范围,规定了一些不因大赦原减的严重罪行。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不赦的罪行罪恶极大,触犯了宋代统治秩序,另一方面也是统治者自觉的维护法律的效力。赦宥制度固然有其弊端,但它在宋代某些特殊时期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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