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实践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与胁迫手段的行为,司法认定上或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或索财型绑架罪,不甚统一。本文站在研究抢劫罪的立场,以区分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索财型绑架罪为视角,结合实际案例,对抢劫罪的暴力与胁迫手段作了进一步的探讨。第一章探讨暴力与胁迫行为的涵义。暴力与胁迫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必然侵犯人身权。暴力的内容是打击与强制,针对的对象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不包括物和其他在场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与作为胁迫内容的暴力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都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暴力与胁迫行为要求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这是抢劫罪的性质决定的,否则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判断的标准是客观说。暴力与胁迫行为和劫取财物行为应有内在的联系。第二章探讨当场的涵义及其在定罪上的意义。当场是对暴力与胁迫行为的时空限定,可以在暴力、胁迫行为持续的时间内延长,可以在暴力、胁迫行为持续的空间内延伸。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手段与取财行为均针对同一人时,即使具备两个当场,还要求暴力、胁迫行为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才能构成抢劫罪。索财型绑架罪的暴力、胁迫行为与勒索、取财行为也可以具备两个当场,与抢劫罪相比较,其本质特征是以人质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第三章归纳了从暴力与胁迫行为的对象、程度、时空限定三个要素区分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索财型绑架罪的理论标准,并运用该标准对实践中的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对暴力、胁迫行为在区分三个罪名中的意义作实践层面的认识。本文的结论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索财型绑架罪都可以涵括“当场使用暴力与胁迫手段、当场取财”的行为。区别的要点在于暴力与胁迫行为的对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