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非讼程序对于公司法研究来说是一个比较生僻的领域,在程序法理二元化理论中,它是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与诉讼程序相比较,非讼程序具有解决纠纷迅速、法官的司法裁量权较大、追求合目的性妥当性裁判等特征。在我国目前公司纠纷的解决占用大量司法资源的情况下,引入非讼程序能够很好地缓解困境,降低少数股东的维权成本,在解决公司纠纷案件中能够根据案件本身的特征,兼顾司法审理的公平和效率。因此本文以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可行性为中心,对公司非讼程序的基本问题作出初步的探讨,并将研究范围主要确定为在我国引入非讼程序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本文在简要介绍了非讼程序的概念、特征及运行之后,基于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的比较结果,阐述了引入公司非讼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于诉讼程序在解决公司纠纷中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而公司非讼程序能够很好应对这些问题,故引入公司非讼程序有其必要性。虽然非讼程序较之诉讼程序在程序保障性等方面存有不足,但如果能够恰当地界定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则能够减弱由非讼程序固有的劣势带来的不利影响,故我国引入公司非讼程序有其可行性。如上所述,划定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公司非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划分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比较入手。由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所追求的利益并不一致,诉讼程序更注重于当事人是否获得正确而慎重的裁判,而非讼程序则更关注当事人对于迅速经济的裁判和合目的性妥当性的裁判需求。根据两种程序所注重的利益之不同,结合比较各种纠纷的特征和需求,可以对何种纠纷更适合运用非讼程序进行审理得到比较清晰的脉络标准。据此并结合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及研究现状,本文对我国公司非讼程序可以适用的公司纠纷案件范围作出了讨论,并重点研究了股东查阅权纠纷、股东会召集权纠纷、股份评估中股份价格认定纠纷、公司解散及清算纠纷、董事的司法解任等公司纠纷。在本文的第四章,笔者在分析了我国的现实立法状况和域外立法考察后,对我国引入公司非讼程序的立法模式做出了初步的探讨,并将诉讼事件非讼化及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交错适用纳入研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