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洗钱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犯罪,当今世界各国都对洗钱犯罪行为加以高度重视和严密监控。但是随着科技发展和世界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跨国洗钱、跨境洗钱已经逐渐被洗钱犯罪分子广泛应用,令洗钱犯罪的侦查和监控难度越来越高。一个国家已经不可能仅凭自己的力量对洗钱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于是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在日渐广泛的范围内展开,各国洗钱罪刑事立法国际化的要求也迫在眉睫。本文就是在借鉴国际社会一系列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家先进立法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提出一些建议。第一章,洗钱概述。本章中介绍了洗钱、洗钱罪的概念,揭示了洗钱犯罪对社会各方面的危害,明确了对我国洗钱犯罪立法进行完善的必要性。第二章,反洗钱的刑事立法发展。国际社会认识到洗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后就逐渐加强了有关反洗钱的刑事立法。本章先介绍了几个重要国家的反洗钱刑事立法,包括法国、意大利、美国、英国、瑞士、加拿大等国的立法与发展情况。随后又介绍了几个反洗钱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如《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区域性的公约规范《欧洲反洗钱公约》、《欧盟反洗钱指令》和《美洲反洗钱示范法》。最后介绍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沿革,在此分四个阶段介绍了我国刑事立法在洗钱罪方面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以及每一次变动的背景和原因。第三章,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与犯罪对象的立法完善。本章主要从借鉴国际条约和各国先进立法模式和技术的基础上对我国有关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大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我国应该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逐步扩大二者的范围。第四章,我国洗钱罪主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本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从洗钱罪的罪过形式的角度对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应当对现行规定进行扩充,增加间接故意和部分过失洗钱罪的立法;第二节从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行为即我国刑法中洗钱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上来完善提出建议。第五章,我国洗钱罪主体的立法完善。本章主要探讨了洗钱罪的主体是否应当包括法人以及上游犯罪的本犯是否可以构成洗钱罪的问题,认为我国应当在刑事立法规范中明确上游犯罪的本犯也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