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论文-柳春光

身体权论文-柳春光

导读:本文包含了身体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总则,身体权,理论价值,实践意义

身体权论文文献综述

柳春光[1](2019)在《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身体权概念的重要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明确将"身体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这一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忽视身体权概念的立法漏洞,具有特别重要的立法价值。民事立法上规定身体权的概念在理论上有利于身体上权利属性的界分以及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的界分,还有利于防止权利创设的泛滥;在实践上有利于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全面保护,为合法的身体支配行为提供规范基础,还有利于民法、刑法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李袁婕[2](2018)在《甲某与某博物馆、乙某、御马苑身体权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博物馆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本报今日特刊发甲某与某博物馆、乙某、御马苑身体权纠纷案评析,供读者参考。[基本案情](本文来源于《中国文物报》期刊2018-12-07)

靖力[3](2018)在《性骚扰立法:敢问路在何方》一文中研究指出8月27日,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民法典人格权编部分,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拟加入禁止性骚扰的有关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9-19)

陈广辉[4](2018)在《地铁运行致害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以苏霄蒙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和高度危险责任仅有一般性规定。本案通过探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价值,以侵权责任法高度危险责任相关规定为标杆,分析"地铁致损案",认定地铁在运行中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其侵权应苛以无过错责任,并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同时归纳出审判实务中判断过失相抵的两个标准:比较过错和比较原因力。(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8期)

王菲易[5](2018)在《身体权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中,医学科技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可能性,观念和行为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人们对于自己的身体有了更为丰富全面的认识,希望自己身体的价值、尊严和安全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身体权的长期以来是持有否认态度的,直到近几年才逐渐开始身体权的研究。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对身体权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身体权与健康权混为一谈,对身体权的保护更是十分有限。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身体权的保护面临着理论研究不足、法律保护范围狭窄、救济手段单一的问题。身体权是一项公民的基础人格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民事权利,这就意味着民法在身体权的保护中不仅不能缺席,还应当提供更为完善的保护。传统理论认为身体权的行使主体仅为本人,但是器官移植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这一观点。而关于分离身体的部分究竟是否仍为身体权的客体,亦为理论争议热点。本文以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引出在司法实践中身体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就身体权的行使主体及客体范围进行讨论,分析我国身体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出相关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叁部分。第一部分为典型案例分析。对宜兴“冷冻胚胎案”的案情和判决做简要介绍分析,由此出身体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为身体权的基础研究。在这一部分首先对身体权进行界定,然后结合近年的新型典型案例,对身体权的性质和侵害身体权的行为进行全面分析。第叁部分为试图在探究国外对身体权的立法模式的前之下,分析我国民法保护身体权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陈国盛,张博文[6](2018)在《郑某生、梁某君诉童某艺术幼儿园、某第一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教育机构责任的分配,首先应判断教育机构有无注意义务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如果教育机构负有注意义务,教育机构是否实际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教育机构与未成年人之间因为存在着法定管理教育义务,所以要求教育机构及教职工对未成年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这意味着,教育机构在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一般人的行为标准,还要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准,这个行为标准比一般的过失责任标准要求要高,它不仅要求"谨慎"的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而且还要求"合格"的专业人员通常和习惯的行为标准。当然,尽管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注意义务要求相当高,这种注意仍应有其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教育机构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能力范围的无限定的注意义务。(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陈广辉[7](2017)在《侵权法领域自冒风险规则的法律适用——以费佳萍诉周旭东身体权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侵权法的司法实践中,当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定责任归属时,免责事由与公平原则的适用应当如何取舍,要在逻辑与正义之间寻求平衡。法律必须对公平责任适用的范围作出合理限制或具体列举,防止出现软化既有规则体系以及司法实践向公平责任逃避的弊端。我国侵权法领域应当引入自冒风险规则,明确在高风险运动中或竞技性体育运动中因运动固有风险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冒险者自负风险、自担后果,进而使侵权责任法免责体系趋于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4期)

陈广辉[8](2017)在《侵权法领域自冒风险规则的法律适用——费佳萍诉周旭东身体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侵权法的司法实践中,当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定责任归属时,免责事由与公平原则的适用应当如何取舍,要在逻辑与正义之间寻求平衡。法律必须对公平责任适用的范围作出合理限制或具体列举,防止出现软化既有规则体系以及司法实践向公平责任逃避的弊端。我国侵权法领域应当引入自冒风险规则,明确在高风险运动中或竞技性体育运动中因运动固有风险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冒险者自负风险、自担后果,进而使侵权责任法免责体系趋于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案例法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李袁婕[9](2017)在《侵害身体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3月31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通知,对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出部署。通知要求,要紧密结合社会热点事件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事法律热点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民法总则宣传。为此,本报今日专门刊登发生在文博领域的相(本文来源于《中国文物报》期刊2017-04-14)

宋跃[10](2017)在《身体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对自己身体的认识不断深入并促使人们越来越重视身体的价值,越来越希望法律能够更加全面的维护自身的价值、安全和人格尊严。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没有身体生命就没有存在的可能,身体作为公民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载体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身体权是权利人维护自身身体完全完整以及支配器官、肢体及组织的权利,只有加强对身体的保护才能应对日益发展的医学技术。身体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对身体权的保护彰显了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身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格的保护不可或缺,身体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格权理应得到民法的全面保护。目前,我国身体权相关方面的立法极少,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身体权。虽然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对身体权做了规定,但是并未做具体的更为详细的规定,显然无法对身体权进行全面的保护也无法应对器官捐献以及变性手术等新兴事物的出现。如何能够全面的保护公民的身体权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身体权保护为研究对象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从身体的概念入手,分别从传统角度和法律角度对公民的身体加以界定;在明确身体的概念之后对身体权的特征从多个方面进行论述进而得出身体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维护身体完整与安全,对其器官、肢体以及其他组织支配的权利;最后通过对当前身体权性质学说的梳理明确身体权是一项人格权,因此将身体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首先对我国在身体权方面的立法进行了梳理,我国在很早就对身体权的保护进行了研究,直至今年在《民法总则》中明确了身体权。其次对身体权进行独立保护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其不仅顺应了依法治国的要求也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还推动了相关权利的发展。第叁章身体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应该由谁享有如何享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对身体权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首先明确身体权的主体即只能由自然人享有并否定胎儿、死者可作为身体权的主体,胎儿未与母体分离是母体的一部分,因此应作为母体的身体权客体进行保护,而死者已经丧失生命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不可作为身体权的主体;公民的身体以及短暂与人体分离的器官组织是身体权的客体,与人体短暂分离的器官和组织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与身体分离,其后会与主体再次结合并发挥相应的功能;身体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身体安全与完整的维护还包括对身体的有限的支配,身体的支配权能是身体权积极性的一面,医疗技术的发展人们通过移植器官延长自己的生命成为可能,当前器官捐献以及变性手术的出现极大的丰富了身体权的支配权能。第四章首先对侵害身体的常见方式分别进行阐述,包括暴力殴打、不当外科手术、非法搜查身体以及仅侵害身体而不损害健康的行为等,然后对侵害身体权的责任构成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角度进行论述即构成身体权侵权必须具备以上条件。第五章详细论述了对我国身体权保护完善的建议。我国虽然在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身体权但仍然有很多不足。对于目前身体权保护存在的不足分别从叁个方面进行的了论述,在民法方面增加支配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扩大身体权的客体,增加支配权的相关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规制身体权的支配权能,支配权作为身体权的重要内容其不断发展需要立法的不断跟进,而扩大身体权的客体是为了保护与人体短暂分离的器官组织使其在分离期间得到更好地保护;从侵权责任制度方面建议其规定身体权是为了民法协调一致,此外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将因身体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纳入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最后一部分从身体权支配的角度出发加强器官组织捐献以及变性手术方面的立法,尤其对器官组织捐献的条件做了详细的阐述,此外对变性手术的条件以及变性手术之后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7-04-01)

身体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编者按]博物馆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本报今日特刊发甲某与某博物馆、乙某、御马苑身体权纠纷案评析,供读者参考。[基本案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身体权论文参考文献

[1].柳春光.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身体权概念的重要价值[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李袁婕.甲某与某博物馆、乙某、御马苑身体权纠纷案评析[N].中国文物报.2018

[3].靖力.性骚扰立法:敢问路在何方[N].检察日报.2018

[4].陈广辉.地铁运行致害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以苏霄蒙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为例[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5].王菲易.身体权的民法保护[D].山西大学.2018

[6].陈国盛,张博文.郑某生、梁某君诉童某艺术幼儿园、某第一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J].法治论坛.2018

[7].陈广辉.侵权法领域自冒风险规则的法律适用——以费佳萍诉周旭东身体权纠纷案为例[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8].陈广辉.侵权法领域自冒风险规则的法律适用——费佳萍诉周旭东身体权纠纷案[J].中国案例法评论.2017

[9].李袁婕.侵害身体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N].中国文物报.2017

[10].宋跃.身体权保护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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