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网络赌博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凭借其犯罪成本低、风险小、利润丰厚等优势,而在全球迅速蔓延。相对于传统赌博来说,网络赌博犯罪隐蔽性更强、监控难度更大、犯罪来势更猛、危害后果更重。网络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不易认定,再加之现行刑法对此规范不明确,其已成为一种危害严重但又打击不力的犯罪。对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网络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积极寻求刑事法律冲突的国际协调和合作,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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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部分 网络赌博犯罪的现状第二部分 网络赌博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一、网络赌博的特点(一) 网络赌博犯罪的组织性强,成员行动诡秘(二) 网络赌博具有“虚拟性”(三) 网络赌博的技术含量高,但涉赌人员参赌却简单易行(四) 网络赌博的手法隐蔽,作案过程快捷迅速(五) 网络赌博案件查处的难度大(六) 境内外人员勾结,黑恶势力渗入,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二、网络赌博犯罪的形式(一) 开设赌博网站,直接开设网络“赌局”(二) 网络游戏型(三) 利用网络“直播”境外赌局第三部分 网络赌博犯罪的危害性一、网络赌博攫走了大量的民间资金二、网络赌博致使国内资金大量外流三、网络赌博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四、网络赌博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球类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五、网络赌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六、网络赌博破坏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第四部分 网络赌博犯罪的预防和对策一、从网络赌博组织者及赌徒入手进行预防(一) 使赌博组织者和赌徒不敢赌(二) 使网络赌博组织者和赌徒不想赌(三) 使网络赌博组织者和赌徒不能赌二、从赌资上进行预防三、从网络赌博平台入手进行预防(一) 发现网络赌博平台(二) 打击网络赌博平台四、完善电子证据立法,加强计算机取证工作五、加强治安信息动态化管理,有针对性地打击网络赌博活动六、打击网络赌博要出重拳七、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禁赌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第五部分 网络赌博犯罪的立法建构一、网络赌博罪的成立要件(一) 主体要件(二) 主观要件(三) 客体要件(四) 客观要件二、网络赌博其他要件的界定(一) “在网络上聚众赌博”的界定(二) “以赌博为业”的界定(三) “开设赌博网站”的界定三、网络赌博罪的立法建议(一) 我国现行惩治网络赌博的法律规范(二) 打击网络赌博所遭遇的立法尴尬(三) 完善我国赌博罪立法的初步设想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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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网络赌博论文; 立法建构论文; 互联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