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奥斯丁的主权学说

论奥斯丁的主权学说

论文摘要

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JHONAUSTIN,1790——1859)是分析法学派的创世人,他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实在法律中所存在的一般原则、规范及术语、概念的研究,试图建立所谓“一般法理学”的科学体系,而立基于功利主义伦理学和以语言(逻辑)分析为工具是其理论的两大特色。奥斯丁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学史上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不过,后世对他的研究主要是关于“法律命令说”的批评,而很少有对其“主权学说”(主要反映在《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一书中的“第六讲”)的深入阐发,但是经过研读,笔者认为,这一部分在其理论中具有至关重要的逻辑地位,并自成体系,且其中不乏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创性思想。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对奥斯丁的“主权学说”进行初步的探讨。全文50,000余字,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宏观概述奥斯丁的法律思想,从而明确“主权学说”在其中的逻辑地位。简言之,紧扣其理论的语言分析特色,笔者指出,《法理学的范围》的整个文本就是对“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个“种加属差”式之定义的语言分析,而“主权(者的)”在该命题中则担当着“属差”这一反映“法律”(被定义项)的本质特征的逻辑职责。除之此外,笔者认为,还应该超出文本本身,将奥斯丁的主权论置于主权学术史之中加以考察,并关注这一理论与其时代及政治、法律生活实践之间的相互呼应,而这些正是本文第二和第三部分所要涉及的。第二部分,则对主权学说史进行简单的梳理,旨在把握主权学说所探讨的基本问题和基本脉络,并作为讨论奥斯丁主权论的参照。此部分重点关注近代以来的经典作家们(例如,让·博丹、阿尔色修斯、洛克、霍布斯、卢梭、康德等等)的理论。而论述的顺序或结构是以法国大革命为界,分为前后两节,同时将北美及欧陆(主要是德国和瑞士)联邦实践中产生的主权学说作为第三节单独介绍。第三部分,将按照文本(指《法理学的范围》,主要是“第六讲”,笔者已将该讲内容作了结构示意图附于最后)的顺序对奥斯丁“主权论”进行简要述评,即:“主权”及“独立政治社会”的概念;最高统治的形式;对主权权力的限制;政治政府或政治社会的起源。并在此基础上,简评后来学者,如梅因、戴雪、哈特等对奥斯丁的批评。然后提出笔者的结论,并把重点放在对奥斯丁与霍布斯、奥斯丁与康德的主权论比较上面。易言之,在奥斯丁的主权理论中,诸如为霍布斯所作的有力辩护、对布莱克斯通等人之绝对的权力分立理论的驳斥、对“权利”的概念及语词滥用的精辟分析、以法学视角对社会契约论的重构和批判等等,都无不闪烁着作者精湛的逻辐分析能力、洞察事实的判断力以及批评时所表现出的“仁慈”,而他对德国学界的熟悉以及与其之间的格格不入,特别是其理论和康德学说之间的关系则显得更加微妙。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奥斯丁的主权论,不仅在其自身的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在主权学说史上也应得到相应的重视和研究。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法律——命令——主权者
  • 一、语言的准确使用——奥斯丁理论论证的逻辑起点
  • 二、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对法律哲学之永恒命题的一种回答
  • 三、“主权”及“独立政治社会”——法律由谁制定?对什么范围适用?
  • 第二部分 主权学说史简述
  • 一、西方近代以前有关“国家”之政治哲学的简单回顾
  • 二、西方近代以来的经典主权学说简述
  • (一) 法国大革命以前的主权学说
  • (二) 法国大革命以来的主权学说
  • (三) 北美和欧陆联邦实践中产生的主权学说
  • 第三部分 奥斯丁的主权学说——一个不应被忽视的领域
  • 一、《法理学的范围》“第六讲”述评
  • (一) 奥斯丁的主权定义及其运用
  • (二) 对几位学者主权定义的批评
  • (三) 奥斯丁主权论的主体内容
  • (四) 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 二、对奥斯丁主权论的一般评价
  • 三、结论
  • (一) 奥斯丁与霍布斯
  • (二) 奥斯丁与康德
  • (三)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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