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与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统称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相对于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在现实中更加复杂。主要是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的结果,就积极方面的结果而言是促进竞争,发展社会经济的;就消极方面的结果而言是限制竞争,降低社会经济效率的。所以不能简单运用本身原则去规制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笔者通过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功能、原则和行为界定等问题的研究,进而发现我国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立法上有不足之处。主要是规制原则的单一性,导致立法有缺陷,兜底条款授权过大,导致执法机关权力集中。笔者通过借鉴和吸取国外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我国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以本身原则与合理原则双原则结合进行规制;运用法经济学方法,提出了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积极结果与消极结果的评定方法,以期待将损害市场经济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基本理论,在这一部分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作总括性介绍。首先给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一个合理的定义,鉴于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的模糊性,辩明反垄断法下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才是研究整个纵向限制竞争过程的基点。学界关于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影响,素来存在着诸多争议,本部分从积极结果和消极结果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另外由于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在实践中存在着多种表现形式,笔者借鉴他人的观点对其进行总结归类,即纵向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包括:纵向价格约束、纵向非价格约束、独家交易协议、知识产权滥用协议。第二部分介绍了部分国外规制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特别是在竞争法体系完善的国家或是地区有着系统完善的规定,确立了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本部分主要截取了美国、德国和欧盟三个较为典型国家或是地区的反垄断法,重点介绍它们在规制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中的立法与执法经验,为辨证地吸收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制方式,提供合理路径。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如何适用于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学者一般认为反垄断法有本身原则与合理原则。对于这两个原则如何适用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本部分通过研究这两个原则的含义、价值、适用以及这两个原则的关系。提出将本身原则与合理原则结合的双原则,适用于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规制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透视,分析其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和缺陷,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即将合理原则纳入到我国规制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并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运用法经济学原理计算竞争的损害与社会效率收益,并将两者的比较结果,来评定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否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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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纵向限制竞争行为论文; 合理原则论文; 本身原则论文; 竞争的损害论文; 社会效率收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