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适应社会需求,我国的立法者作出了不同于通行刑法理论的法律规定:在此立法基础上,我国刑法学界提出了转化犯的理论。转化犯作为一个新提出的理论范畴,自提出的二十年来,学者们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本文分五部分,介绍了国内关于转化犯的研究概况、转化犯的特征与成立要件,转化犯的犯罪形态、立法概况,分析了转化犯的立法价值,最后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第一部分介绍了现阶段转化犯的理论研究概况。因为转化犯的范围还不清晰,对于什么是转化犯人们有不同的观点,所以转化犯的概念还需要完善。并对国外的转化型犯罪立法作了介绍,指出我国的刑事理论的不足;之所以产生转化型犯罪立法,是刑法理论过于落后,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立法者结合同常生活经验,并对理论不足弥补,产生的立法结果;介绍了转化犯产生的根源,立法上是因为法律内部秩序不和谐;理论上是刑事理论有缺陷;实践中是刑法适应社会需要,与时俱进的反映。第二部分介绍了转化犯的众多概念,结合概念分析其特征,转化犯只能是故意犯罪之间的转化,这已达成共识,不做过多分析;转化犯只能是轻罪到重罪的转化,有人提出只允许轻罪到重罪的转化,不符合社会实际、不人道等。作者从转化犯的立法根源是为了不放纵犯罪出发,而且重罪向轻罪转化的行为在现有的立法体制下完全可以很好地解决,为节约立法资源等,没必要把它规定为转化犯;转化犯的基本罪与转化罪构成要件之间有重合性、延展性,并贯穿在两个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中,对此做了详细分析;最后介绍了转化犯的法定性。第三部分研究转化犯的犯罪形态,分析其既遂、未遂问题,转化犯应有不同于标准转化罪的既遂、未遂形态,基本罪的既遂、未遂与转化罪的既遂、未遂无必然联系,基本罪的未遂并不必然导致转化罪的未遂;转化犯的共同犯罪问题,以及继承的共犯也可以构成转化犯;转化犯是从一轻罪转化成一重罪,存在重罪时轻罪的存在已无意义,所以应是实质的一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数形态,分析了其与准犯、牵连犯、吸收犯、结果加重犯及结合犯的联系与区别。第四部分从五个方面分析了转化犯的立法价值,有利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贯彻,有利于弥补刑法理论的不足,符合刑法谦抑的精神,促进法内部秩序和谐有序及与它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等。第五部分结合外国立法和以上对转化犯的分析,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对我国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立法进行分析,认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对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的抢劫罪,着重分析“入户盗窃”转化成抢劫的问题,对盗窃、诈骗、抢夺的特别罪的转化做了简要分析;最后分析了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两种情况应区别对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转化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