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宏观调控法当中,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调控主体是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的主体,而受控主体则是行使经营“权利”的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两方主体并不是相安无事的和平共处,而是各自为着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为,发生着博弈关系。就总体而言,拥有强大的国家宏观调控权的调控主体往往在博弈中处于强势,而广大受控主体则处于弱势。在我国过去的宏观调控法的研究领域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受控主体权利保护问题,长期以来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忽视。诚然,宏观调控权作为一项国家公权力,其本身也具有扩张性、侵蚀性,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的理性也是有限的,同样具有“经济人”的本性。政府本身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和利益偏好,并不总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行事。事实上,受控主体正当权利受损的最大威胁正是来自于调控主体调控权的不确定性。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人权保护的日益深入,在更大程度上强调对权利的重视和保障,以及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已经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这也正是本文选择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的受控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作为研究方向的初衷。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从一般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两个视角分析了了受控主体正当权利应受保护的理论依据。在一般法理论上,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力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是为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而服务的。从经济法理论上看,一方面保障受控主体权利、规制调控主体权力是宏观调控法作为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功能;另一方面,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出发,分析了经济法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同时并未排斥对个体利益的保护。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对民商法“个体本位”的扬弃。该部分旨在论证受控主体正当权利受保护的正当性。第二部分,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社会原初性。本章从这个角度演绎出宏观调控法关系的两方主体。本部分的核心是分析受控主体的具体类型,主要包括自然人、企业和社会中间层;从权利存在的三种形态概括受控主体的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分析了受控主体权利的权能。此外,还简要地分析了宏观调控权的特征和内容。此部分的主要目的是要对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力和受控主体的权利进行认识,为下文探讨宏观调控权的法治化和受控主体权利的现实化作好铺垫。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受控主体权利受损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宏观调控措施的不当制定、宏观调控措施的恣意变动以及宏观调控措施的不当执行是受控主体权利受损的主要表现形式。权利保障的理念资源匮乏、我国宏观调控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政府的非理性调控以及受控主体权利救济机制的缺失是受控主体权利受损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受控主体正当权利保护的路径及法律对策。受控主体正当权利保护的路径简单而言就是宏观调控权的法治化和受控主体权利的现实化。相应地,受控主体正当权利保护的法律对策也就分为两个部分,即宏观调控权法治化的法律对策和受控主体权利现实化的法律对策。详言之,一方面要运用法制化的制度安排,使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明确化、行使正当化、运行受监督;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与完善受控主体权利现实化的参与机制、建立受控主体权利的救济机制、完善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来落实受控主体权利的现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