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近年来在我国引起了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公益诉讼不同于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的民事诉讼,其起诉主体并不是因个人利益受到直接侵害而提起诉讼,而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有时也包括部分个人利益)。当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公益诉讼通过赋予无利害关系人或者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原告资格,启动司法程序来保护公益。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一般都有比较成熟的公益诉讼制度,但我国当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公益诉讼在我国是否可行,如何将其纳入现代诉讼制度,要回答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传统诉讼理念的更新,而且涉及到现代诉讼机能和司法职能的重新定位。本文以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为切入点,以构建我国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为最终归宿,通过对公益诉讼的产生背景、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理论依据的分析,试图厘清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通过阐释公益诉讼理念与传统诉讼理论的冲突与衡平,论证了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上的合法性;通过考察国外两大法系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实践,总结其发展路径及趋势,提出了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为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而且为我国完善民主、推进法治提供了一个契机,希望公益诉讼能够在我国尽快成长并成熟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