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决策在国家的行政管理中占有核心地位,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也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决策法律制度不断健全,行政决策辅助机构逐步设立,行政决策手段日益现代化,多方面、多层次的行政决策的法治环境正在形成。但是,由于行政决策的过程并不规范等诸多原因,实践中违法行政决策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都造成了重大损失。违法行政决策是与合法行政决策相对应而言的,是指行政决策主体在其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支配下,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要求、对公共利益或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决策行为。违法行政决策的原因包括人治思想的影响、政府非正当利益的驱动以及法律规制的缺失等。行政决策法治化是最大限度避免违法行政决策的必然选择,其理论基础是法律对行政的控制。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对于保障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实现,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域外主要发达国家现行的行政决策体制虽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均已实现从非程序决策到程序决策、从非法治化决策到法治化决策的过渡。对域外各国行政决策制度的共性特征的考察将对我国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实现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良好、完备的规范行政决策权力的法律的存在,是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前提和保障。实现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要求行政决策的主体、内容,行政决策的程序,以及行政决策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责任,都应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固定。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再完备终究还是要由人来执行。因此,行政决策的法治化首先需强调对“人”的约束,即行政决策的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应当明确科学、公平、民主、效率的价值取向,以保证行政决策目的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另外,考虑到行政决策行为的自由裁量性,还应当确立起行使行政决策权力的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行政决策行为在法律的范围内合理、正当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