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是个海洋大国,拥有辽阔的海域以及丰富的资源。随着海运行业的迅速发展,重大油污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害。然而由于缺乏油污赔偿基金法律制度的支持,仅仅根据我国目前参加的《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油污事故受害者遭受的损失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解决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国际公约以及外国有关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规定的研究,论述了建立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重要性并设计了具体的制度框架。本文主体部分共有三章,由浅到深,由国外到国内,详尽描述了国际公约和国外关于油污基金的规定,以期能为构建我国油污基金制度提供必要的参考。第一章是关于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概述。作者首先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含义,包括船舶、油污损害以及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其次,论述了建立基金制度的必要性。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只将船东作为赔偿主体导致对油污事件受害人的赔偿不足,另一方面则是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石油货主有义务分担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最后,是对国际油污基金法律制度的相关介绍,包括《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以及《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第二章是对国际通行的油污赔偿机制的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文中列举了国际通行的三种赔偿机制,包括按照责任公约与基金公约体系进行赔偿,按照国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进行赔偿,以及采用国际基金和国内基金相结合的双基金赔偿机制进行赔偿。然后通过分析我国是否应该加入国际基金公约,以及建立国内基金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出了我国应当借鉴采纳的机制,即建立国内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第三章是对我国基金制度的具体构建。作者通过对国际公约、以及英美等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的比较,来对我国国内的油污赔偿基金的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意见,其中包括基金的来源、基金的运行模式、免责事由、赔偿范围等。笔者希冀此文能在我国的油污基金制度出台之即,为有关部门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