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纳税义务人论文-蒋陈巧

第二次纳税义务人论文-蒋陈巧

导读:本文包含了第二次纳税义务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第二次纳税义务,主纳税义务,税收保障,反欠税

第二次纳税义务人论文文献综述

蒋陈巧[1](2018)在《日本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的第二次纳税义务,是指当纳税人滞纳税款时,在认定对该纳税人实行滞纳处分其仍无法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情形下,由与该纳税人在人身或财产上具有特殊关系的第叁人代其补缴滞纳税款的义务。代替该纳税人补缴滞纳税款的人即为第二次纳税义务人。日本在1951年设立该制度后,于1959年全面修改《国税征收法》时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并明确其中心思想是保障税收、尊重私法秩序及促进税收征收合理化。发展至今,日本的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已日趋成熟,虽在某些处理上仍存在争议,但不得不承认该制度在保障税收和快速并有效地应对纳税人的欠税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除日本外,韩国、台湾地区等也规定了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但对我国来说仍是一个缺口。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宪法和法律也赋予国家及其授权的税务部门以税收征管权。但近年来,纳税人欠税不缴造成税款流失是我国税务部门面临的诸多税收征管难题之一。一方面,实践中常常出现纳税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制造资金不足的假象,使得在法定或约定的纳税期限后,无财产可供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从而导致税款不能及时入库或者直接流失;另一方面,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反欠税制度并不足以应对类似情况。日本与我国曾经都属于中华法系,并且在税法领域,我国税法理论研究自产生和发展之时起便深受金子宏、北野弘久等日本税法学者的影响,可以说在借鉴日本的税收法制建设的经验上有迹可循。为了保障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及时入库,我们可以在研究日本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在立法和实践上的经验和教训,尝试构建我国的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本文旨在研究日本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的构建,全文由导言、四个正式章节、结语组成。第一章,概述日本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阐述该制度在日本的发展历程,并对相关概念、第二次纳税义务的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进行说明。第二章,通过结合案例分析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等,研究日本有关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定。第叁章,对日本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的若干困境进行分析,并总结我国可从中借鉴的经验。第四章,通过研究我国欠税现状和反欠税制度的运用现状,分析我国建立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在第叁章归纳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建立我国的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提供些许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刘树艺[2](2010)在《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评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分析了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含义、第二次纳税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性质、法律后果,同时还介绍了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第二次纳税义务的法律规定,并得出了对我国的启示。(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0年21期)

寇红[3](2004)在《第二次纳税义务:一个陌生的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据了解,在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已普遍规范了一种纳税义务--第二次纳税义务。而在我国,第二次纳税义务在法律中还是一个空白,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请您对第二次纳税义务作一解读。 刘剑文:第二次纳税义务在我国法律中之所以是一个空(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期刊2004-07-21)

王宇星[4](2004)在《第二次纳税义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二次纳税义务是大陆法系国家税法中关于纳税义务规定的—种形式,在日本、韩国等国的税法中得到详细的规定,但这一纳税义务形式对我国来说则是全新的概念。虽然在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与第二次纳税义务相类似的内容,但实际上规定的是民事责任性质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在税收程序立法方面,对于第二次纳税义务的规定则完全是一个空白,这暴露出我国税收立法在税款征收方面的欠缺。因此为了确保国家税款的征收,防止税收规避,我们可借鉴各国的先进立法技术,建立我国的第二次纳税义务法律制度。 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在结合对国外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的理论和制度的设计进行分析、介绍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税收立法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第二次纳税义务法律制度的建立及第二次纳税义务法律制度建立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一探讨,以便在下一次修改《税收征管法》时,制定我国自己的第二次纳税义务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4-03-01)

付志宇[5](2003)在《第二次纳税义务及其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二次纳税义务是大陆法系国家税法中关于纳税义务规定的一种形式,在日本、韩国等国的税法中得到普遍的规范。但这一纳税义务形式对我国来说则是全新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税收程序法进行完善以理顺税收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对第二次纳税义务的法律理论依据和外国的制度设计分别进行分析与介绍,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纳税义务规定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涉外税务》期刊2003年08期)

夏文丽[6](1999)在《日本的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第二次纳税义务概要日本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第二次纳税义务是指为了征收纳税人的国税,对与纳税人具有特定关系的第叁者扩大征税权,以确保租税征收的制度。第二次纳税义务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在执行滞纳处罚时,首次补充追究应征额不足部分,从属于主要纳税人纳税...(本文来源于《税务》期刊1999年02期)

朱桉,周茵[7](1995)在《土地增值税讲座 第二讲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增值税讲座第二讲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朱桉,周茵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条例》第二条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即“转让国有土地作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细则》中对此作了具体解释...(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期刊1995年07期)

第二次纳税义务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分析了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含义、第二次纳税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性质、法律后果,同时还介绍了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第二次纳税义务的法律规定,并得出了对我国的启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第二次纳税义务人论文参考文献

[1].蒋陈巧.日本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刘树艺.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评介[J].财会月刊.2010

[3].寇红.第二次纳税义务:一个陌生的概念[N].中国税务报.2004

[4].王宇星.第二次纳税义务法律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4

[5].付志宇.第二次纳税义务及其借鉴[J].涉外税务.2003

[6].夏文丽.日本的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J].税务.1999

[7].朱桉,周茵.土地增值税讲座 第二讲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J].中国税务.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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