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下,刑事抗诉指的是检察机关发现或者认为审判机关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或活动)。在英、美、法、日等国家,与之相应的具体称谓因各国法律传统和诉讼结构不同而有异。刑事抗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刑事上诉制度产生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并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我国刑事抗诉制度自产生以来,演变至今,在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与审前程序、第一审程序相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括抗诉在内的审后程序的关注相对较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也不多见,这也使理论和实务界反映的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结构深刻调整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会反映到刑事诉讼领域并引发刑事诉讼程序的调整。在研究刑事抗诉制度功能的基础上,加强对刑事抗诉对象、抗诉理由和抗诉程序的研究,具有积极的理论、实践和社会意义。论文导论对刑事抗诉制度的产生与历史演进、该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及研究意义作了简要介绍和阐释。除导论外,正文部分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这是论文研究的前提展开。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指该制度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功效,是刑事抗诉制度的本有属性。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体现在三个大的方面:实体公正保障功能、程序公正保障功能与法律促进功能。实体公正的保障功能具体体现为纠正裁判实体错误、救济当事人实体权利;程序公正的保障功能具体体现为权力制衡、对正当诉讼程序的保障;法律促进功能具体体现为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促进法律发展。其中纠正裁判实体错误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法院初审裁判的抗诉、程序裁判的抗诉和针对事实理由的再审抗诉上。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和法律发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生效法院裁判法律适用错误而提出的抗诉上。救济权利和保障程序公正作为司法制度的基本功能,也是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功能,但是在刑事抗诉环节有其特殊的含义。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定位影响和制约着刑事抗诉的对象、理由和程序。第二章是关于刑事抗诉的对象。刑事抗诉的对象是指检察机关提起刑事抗诉所针对的目标和内容,也就是抗什么的问题。从各国看,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所针对的目标主要是法院的裁判,当然裁判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刑事抗诉所针对的裁判在形式上可以分为终局裁判和中间裁判,或者实体裁判和程序裁判。以终局裁判为主要抗诉对象的模式称为终局裁判抗诉型,以中间裁判为主要抗诉对象的模式称为中间裁判抗诉型,以实体裁判为主要抗诉对象的模式称为实体裁判抗诉型,以程序裁判为主要抗诉对象的模式称为程序裁判抗诉型。实体裁判与程序裁判以及终局裁判与中间裁判的分类,对于我们理解刑事抗诉特别是对于中国刑事诉讼的程序改革和完善很有意义。第三章是关于刑事抗诉的理由。刑事抗诉理由指提起刑事抗诉的依据和条件,是研究为什么抗诉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原因动摇法官的裁判,以至于不惜牺牲裁判的安定性,最能鲜明地反映抗诉制度的功能取向。各国对检察官提起抗诉理由的法律规定有很大不同,相比抗诉对象表现出更多的差异性。根据抗诉对象的裁判效力,可分为针对未生效裁判的抗诉理由和针对生效裁判的抗诉理由。根据法院审级,可分为针对初审裁判的抗诉理由、针对二审裁判的抗诉理由和再审裁判的抗诉理由。各国刑事诉讼法律一般对检察机关就初审案件未生效裁判的抗诉理由不作特别的限制,反映了这一程序设置强调纠正裁判实体错误的功能。但对检察机关就二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理由,各国通常进行严格的限制,一般限于就下级审法院裁判的解释适用法律存在违背法令的情况,反映了该程序设置强调法律适用统一的功能。对检察机关提起再审请求的理由,各国设置的限制更加严格,尽量避免动摇既定裁判的效力。根据刑事抗诉理由是事实性的还是法律性的,还可将其区分为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在各项区分中,根据裁判的不同效力,区分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做法,对于完善我国刑事抗诉制度,彰显该制度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和法律发展的功能特别具有借鉴意义。第四章是关于刑事抗诉的程序。刑事抗诉需要依靠程序来展开和支撑,并依靠程序来展示其制度的功能取向。本章从三个方面展开探讨:一是刑事抗诉的审前程序;二是刑事抗诉的审理程序,各国通常存在有限审查抗诉审与全面审查抗诉审、合议审理抗诉审与全庭审理抗诉审、事实抗诉审与法律抗诉审、开庭抗诉审与书面抗诉审等区分;三是刑事抗诉的审后程序,包括个案影响型审后程序和制度性影响型审后程序。制度性影响型审后程序在实现错案纠正目的的同时,兼顾了刑事抗诉制度法律统一和法律发展目的的达成。第五章是关于我国刑事抗诉制度的特点和缺陷。我国刑事抗诉对象模式属于终局裁判型,但与其他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相比,具有过于注重裁判结果、忽视裁判过程和程序的缺陷。我国刑事抗诉理由在各方面都没有作出精细的划分,这不利于刑事抗诉功能的分类和整体功能的发挥。我国刑事抗诉的审前程序为检察机关审查模式,审理程序基本属于全面审查、合议审理、事实审理、开庭审理的模式,这种缺乏程序分类和程序不够精细的状况,既不利于诉讼经济,也不利于彰显刑事抗诉制度统一法律适用和推动法律发展的功能。我国刑事抗诉的审后程序比较注重个案影响,而对制度性影响有所忽视,同样不利于有效发挥刑事抗诉制度的法律促进功能。第六章是关于我国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完善。本文主张应当正确定位和协调发挥好刑事抗诉制度的多元功能;应当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审判程序作为抗诉对象的独立地位;刑事抗诉理由的完善应当从程序违法理由显性化、区分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区分有利于被告人与不利于被告人等方面入手;审理程序的完善应当在审前强化法院的程序审查,并注重改进全面审查原则,完善全庭审、法律审、书面审等程序;审后程序应当着重在完善制度性影响程序上下功夫。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抗诉制度立法的基本方向,着眼于解决刑事抗诉制度的一些重大问题,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具体立法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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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事抗诉论文; 刑事抗诉制度功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