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多元利益是宪政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多元利益之间在冲突、竞争与妥协的博弈过程中达到一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大体趋于均衡的利益格局,从而使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多领域达到一种动态的和谐状态。利益的协调机制有很多种,以立法协调机制为主要也是最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从本质上讲,立法的过程是立法主体在多元的利益冲突之间进行协调的过程。可以认为,利益就是立法主体实施任何立法行为的核心动力和目标。换而言之,任何立法过程都是一种为了实现、主张、确定某种利益关系而存在的,以实现社会主体的利益需求的综合表达过程。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社会资源都具有一种天然的稀缺性,利益也不例外。这就导致了在衡量、取舍诸多具有差异性、冲突性的实际利益的过程中,法律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一种利益。面对利益冲突现代立法的利益协调功能也就日显重要。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正从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转变,社会利益分层日益明显,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成为社会的基本构架,即已形成的多元的利益阶层,必然要通过一定的利益表达机制来谋求自身利益的立法认可。因此,立法机关就成为各种利益群体的天然的“竞技场”,立法过程也就成为了与立法内容有密切联系的各种利益相互角逐的过程。现代立法主体在利益选择过程中已经无法而且也不能遵循一个先在的利益序列,其只能通过正当的利益衡量过程从而达到某种动态化的利益平衡。这也决定了现代立法的利益平衡只能是具体的、动态的。因此,利益衡量就成为现代立法过程中实现利益平衡的核心装置,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现代立法过程只能是一个复杂、相机而富有弹性的利益协调与平衡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做为我国的立法机关,其在立法过程中也必然面临上文所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日渐凸显,新的利益阶层对于自身的利益能否被立法主体所认可给予了更高的关注,因此,在多元利益凸显的时代背景下,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协调多元利益之间的冲突并进行权威性选择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拟社会转型期利益多元背景下,运用法社会学、宪法社会学和宪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并结合利益衡量理论的基础上,着重从实证分析、价值分析以及规范分析三个维度上对社会转型期多元利益的立法协调机制进行深层次的解析,从而尽可能的避免立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利因素,使立法发挥其应有的利益协调作用,以有效地协调利益关系和缓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在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下,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构建一种利益关系趋于平衡的社会利益格局。这不仅仅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也是宪政建设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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