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一方面,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另一方面,明确其归属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以及实体法律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利益的保障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当一项国际民商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就会在各国之间努力挑选能最大限度实现其利益的法院,而国家为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更好地实现本国的国家利益,大都极力地争夺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由此导致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与此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强,交往和利益的需要又使得各国不得不抑制这种扩张的心态来缓和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冲突之下的敌对情绪,寻求彼此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在国内外所有试图解决这种冲突的立法和实践当中,意思自治原则随着社会和法律的不断发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笔者拟从意思自治的起源和发展及其本质,即自由和限制的对立统一这一立场来论述其在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中的运用。无论是就理论而言还是立足实践,赋予意思自治和协议管辖广泛自由的同时,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都是十分必要的,最近的国际公约对此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和妥协,比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05年通过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本文分为三章,以意思自治原则自由与限制的辩证统一内涵为主线进行论述。第一章为意思自治原则概述。采用历史的方法,主要从意思自治原则,尤其是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确立与发展抽象出其自由与限制对立统一的内涵,重点论述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性适用问题。第二章为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管辖。采用历史的和比较的方法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论述:协议管辖作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自由与限制是其本身固有之意,同时从协议管辖尤其是美国协议管辖的发展历程来看,自由与限制在对立统一中不断寻求和谐与平衡。第三章是中国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采用比较的方法,在对中国协议管辖立法现状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中国加入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可行性,以及未来立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