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最为古老的一项制度,2000多年的航运实践中,共同海损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这一制度却遭到了人们的质疑,百年以来,废除共同海损制度的呼声不断,主要原因是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基础已经发生动摇,并且共同海损制度本身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无法通过制度的完善、改进来克服存在的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项社会制度存废与否,要看它与当前的社会发展是否相适应,若适应,必然会得到保留,若不适应,自然应该被废除,这是历史发展的规律。对于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学者已争论了百年之久,就废除论的观点来看,学者们也只是提出了要废除共同海损制度的种种理由,并未从根本上提出一个具体可行的方案来替代共同海损制度。本文旨在从前人的研究结果之上,拟从共同海损制度的概念出发,通过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沿革,存废之争的分析,得出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基础已经动摇,不可能通过改进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必然要废除它,以新的制度来替代的观点。对于废除共同海损制度后的救济措施,之前已有学者提出以海上保险制度替代的初步构想,本文在此研究成果之上,进一步展开,论证海上保险制度和船东互保协会制度替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可行性,并以保险条款为切入点,提出了在废除共同海损制度以后,船舶保险条款和货物保险条款的具体修改方案,以及船东互保协会具体承保范围的调整,接着,论述废除共同海损制度以后,我国《海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改方案。最终得出结论:废除共同海损制度是大势所趋,通过对海上保险制度和船东互保协会的调整,来替代共同海损制度的模式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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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一、废除共同海损制度的理论(一) 共同海损制度发展的现状(二) 共同海损制度存废论之争1. 保留论的观点2. 废除论的观点3. 对保留论与废除论观点的评析二、论证废除共同海损制度的必然性(一) 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基础动摇1. 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风险基础动摇2. 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责任基础动摇3. 船货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有悖公平理念(二) 共同海损制度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三) 共同海损在实践中的实际效果不能满足需求(四)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2004》的影响三、取消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后的制度构建(一) 海上保险制度替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可能性1. 海上保险制度与共同海损制度有相似的基础2. 海上保险制度替代共同海损制度实践分析(二) 引起共同海损的原因分析1. 过失与共同海损的关系2. 单纯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3. 承运人有过失可免责的原因引起的海损费用4. 承运人有过失不可免责的原因引起原海损费用5. 关于托运人过失的问题分析(三) 废除共同海损制度后原额外牺牲和费用的分解1. 单纯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消解2. 承运人有过失但可免责的原海损费用的消解3. 承运人有过失不可免责的原海损费用的消解四、海上保险制度保险条款的调整(一) 对船舶保险条款的调整1. 现行保险条款承保范围的扩大2. 废除共同海损制度后增加新的险种(二) 对货物保险条款的调整五、废除共同海损制度后保险公司如何转嫁风险六、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调整七、废除共同海损制度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结论参考文献致谢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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