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共同海损制度以后的法律构建

废除共同海损制度以后的法律构建

论文摘要

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最为古老的一项制度,2000多年的航运实践中,共同海损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这一制度却遭到了人们的质疑,百年以来,废除共同海损制度的呼声不断,主要原因是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基础已经发生动摇,并且共同海损制度本身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无法通过制度的完善、改进来克服存在的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项社会制度存废与否,要看它与当前的社会发展是否相适应,若适应,必然会得到保留,若不适应,自然应该被废除,这是历史发展的规律。对于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学者已争论了百年之久,就废除论的观点来看,学者们也只是提出了要废除共同海损制度的种种理由,并未从根本上提出一个具体可行的方案来替代共同海损制度。本文旨在从前人的研究结果之上,拟从共同海损制度的概念出发,通过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沿革,存废之争的分析,得出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基础已经动摇,不可能通过改进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必然要废除它,以新的制度来替代的观点。对于废除共同海损制度后的救济措施,之前已有学者提出以海上保险制度替代的初步构想,本文在此研究成果之上,进一步展开,论证海上保险制度和船东互保协会制度替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可行性,并以保险条款为切入点,提出了在废除共同海损制度以后,船舶保险条款和货物保险条款的具体修改方案,以及船东互保协会具体承保范围的调整,接着,论述废除共同海损制度以后,我国《海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改方案。最终得出结论:废除共同海损制度是大势所趋,通过对海上保险制度和船东互保协会的调整,来替代共同海损制度的模式是可行的。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废除共同海损制度的理论
  • (一) 共同海损制度发展的现状
  • (二) 共同海损制度存废论之争
  • 1. 保留论的观点
  • 2. 废除论的观点
  • 3. 对保留论与废除论观点的评析
  • 二、论证废除共同海损制度的必然性
  • (一) 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基础动摇
  • 1. 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风险基础动摇
  • 2. 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责任基础动摇
  • 3. 船货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有悖公平理念
  • (二) 共同海损制度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
  • (三) 共同海损在实践中的实际效果不能满足需求
  • (四)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2004》的影响
  • 三、取消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后的制度构建
  • (一) 海上保险制度替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可能性
  • 1. 海上保险制度与共同海损制度有相似的基础
  • 2. 海上保险制度替代共同海损制度实践分析
  • (二) 引起共同海损的原因分析
  • 1. 过失与共同海损的关系
  • 2. 单纯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 3. 承运人有过失可免责的原因引起的海损费用
  • 4. 承运人有过失不可免责的原因引起原海损费用
  • 5. 关于托运人过失的问题分析
  • (三) 废除共同海损制度后原额外牺牲和费用的分解
  • 1. 单纯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消解
  • 2. 承运人有过失但可免责的原海损费用的消解
  • 3. 承运人有过失不可免责的原海损费用的消解
  • 四、海上保险制度保险条款的调整
  • (一) 对船舶保险条款的调整
  • 1. 现行保险条款承保范围的扩大
  • 2. 废除共同海损制度后增加新的险种
  • (二) 对货物保险条款的调整
  • 五、废除共同海损制度后保险公司如何转嫁风险
  • 六、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调整
  • 七、废除共同海损制度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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