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中所指的“自白排除规则”主要涉及的是自白的可采性问题。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自白是否可以采纳为证据,不仅是证据法上的一个重要规则,更反映了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并且涉及到刑事程序乃至整个法制的文明与进步程度以及人权保障水准等根本性问题。在现代英美国家,发达的证据规则为一大特色,而其所建立的自白规则,总体上是对英国传统的自白规则的继承与发展。在对非法自白的排除问题上,最为突出的表现是——以自白的任意性和真实性为依据,以程序违法为主要判断标准。目前,我国由于对自白规则的研究较为宏观,表现在立法上,则是对非法自白手段的范围规定不确定、语义含混,缺乏实体标准与操作程序的规定等问题。自2010年7月起,六部委《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正式实施,改变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有宣示性语言而无具体操作程序的尴尬局面,例如,明确规定了“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并且在随后的条文中规定了被告人提出审判前供述取得方式不合法的时间、被告方与公诉方分别的证明责任、法庭的审查与处理等问题。但是,必须承认的是,规定的内容并没有完全确立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与完善依旧是“任重而道远”。非法自白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完善、发展,对我国非法证据规则的整体建构有着直接的推动作用。由于缺乏立法技术和实际经验等本土资源的支撑,需要以英美等国理论成果、法律条文与实践经验为借鉴,从而探寻构建我国自白规则的基本路径。本文拟通过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国外经验的总结借鉴,提出建立中国非法自白排除规则的具体设想。文章将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对自白规则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相关概念与辨析,主要包括“自白”概念的界定及自白的价值探讨;第二部分,自白规则研究,主要概括自白规则的理论依据,即主流的的排除虚假理论、维护人权理论、排除违法理论与混合理论四种观点,并对此进行评价与总结,在此基础上,论证我国自白排除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非法自白的实体排除标准,通过对比英美等国立法与判例中对各类不正当手段的规定与处理,论证我国对立法规定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的具体标准;第四部分,我国自白排除规则的程序构建,通过对我国理论研究、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的审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自白规则体系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