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判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一开始并不统一。从纽约公约签订以后,仲裁地标准也就成为了现今国际立法和实践所采用主要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晚近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主要依据仲裁地来决定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与协助权的归属,即仲裁地不但决定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特定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而且决定着何国法院对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享有监督和追诉权力,决定着一个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纽约公约》裁决进而决定适用何种承认与执行程序。但随着“非内国化”理论的兴起和网上仲裁的发展,仲裁地标准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作用也就受到了质疑。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出发,着重说明仲裁地在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分析了我国目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确定标准的不足,并为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仲裁地标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是全文的立论部分,主要介绍了仲裁地标准的确立。《纽约公约》确定了仲裁地标准在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中的主要作用,但是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地的含义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表现为从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向更具有灵活性和抽象性的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演化。并最终确立了以当事人协商确立仲裁地为主,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确定的仲裁地为准的判定仲裁地的方法。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也是全文的重点所在,主要介绍“非内国化”理论和网上商事仲裁,展现仲裁地标准在立法与实践中所遇到的现实困境:“非内国化”理论主张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无国籍化”,从根本上否定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存在的意义,动摇了仲裁地标准存在的基础;网上仲裁由于具有数字化、虚拟化、联系广泛等特点,使得网上仲裁地的确定缺乏真实地理依据。笔者从理论与实践进行论证,分别对现实情况下坚持仲裁地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从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仲裁地的公共秩序维护、仲裁地法院对仲裁活动的支持与协助以及现实需要的角度来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不仅需要确定国籍,而且仲裁地标准在现今仍然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网上仲裁仍然可以采用仲裁地标准,不仅因为该标准已经得到了广泛确认和采用,而且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本身就体现了仲裁地虚拟化实质,它的确定是超脱于程序进行之外的,它不要求仲裁地是实际进行仲裁的地点。第四部分主要致力于研究仲裁地标准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目前我国确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采用的是仲裁机构标准。采用该种标准存在很多问题。当外国仲裁机构以中国为仲裁地做出裁决时,由于仲裁机构标准的存在,使得我国成为了与该裁决毫不相关的第三国,丧失了司法监督的权力。同时,当国内仲裁机构在大陆以外的采用仲裁地标准的国家仲裁时,也面临着裁决可能同时具有两国国籍的冲突。而且仲裁机构标准忽视了作为机构仲裁重要补充的临时仲裁的存在,间接造成了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的问题。由此,笔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内法院司法监督权的关系,国内立法要确立支持仲裁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司法政策,确立仲裁地标准在判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