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人们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在医疗诉讼中,作为受害人的患者方,多数情况下主要因为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着诸多障碍,对医疗损害行为无法举证,这就有可能使其所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通过加重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从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等地位,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然而,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一刀切”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可能导致审判的不公,在司法实践中还必须发挥法官的审判能力和主观能动,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本文希冀通过对举证责任基本理论问题及外国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规定的论述,寻找实现医方与患者利益的平衡点,促进我国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约3万字。第一部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问题的提出。文章通过分析医疗纠纷概念及医疗纠纷的法律特征,界定本文拟把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民事性质作为侵权之债处理,以及研究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部分,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文章通过对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的语源、概念、特征等基本理念的介绍,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双层含义。“举证责任之所在,乃败诉之所在”,道出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意义,而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所以,围绕此问题的学说呈出不穷,它为法官在诉讼中克服真伪不明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第三部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理论的比较。该部分通过对外国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定作一介绍,以便在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加以借鉴。现行司法解释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确实平衡了医患之间的举证能力,但“一刀切”地适用又不能适应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在实务中法官应发挥自由裁量的主观能动作用,实现民法追求个案社会妥当性的价值取向。第四部分,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之完善。从法学的视角对我国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存在缺陷作一检讨,该倒置规则拉开了医疗诉讼证据规则改革的序幕,综合分析按司法解释是有合理性的。同时,本文认为,《证据规定》第七条已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针对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本身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个案性,法官对具体案件应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比较双方的举证能力,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克服事实上的真伪不明,从而避免该规则的僵化。通过上述二者的互相结合,实现医患之间实质上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