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公司数量的日益增多,公司僵局在公司实践中多有发生,公司僵局在实质上是公司人合性丧失,不能形成公司意志的一种僵持状态,这种僵局困扰股东或董事,阻碍公司发展,对多方面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而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寻找打破公司僵局的有效方法。国外在这个问题上已有长期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我国公司法在修订前,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对公司僵局的破解做出规定,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公司法的修订,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但相关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难题,本文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及解决办法。本文第一部分从公司僵局的概念界定出发,概括了公司僵局的特征,对公司僵局进行了分类,分析了僵局的成因与危害,这些基础性的研究,是要对公司僵局形成一个概括性的认识,以便在寻找破解方法时有的放矢。行动需要理论作为指南,公司僵局应当打破,但打破公司僵局的理论基础在哪里?本文第二部分从公司契约理论、期待利益落空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证,使股东的请求与司法机关的介入有了强有力的法理依据。在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提出了破解公司僵局的具体应对措施,这些措施并不局限于公司法第183条提出的公司的司法解散,因为司法解散公司是最为严厉也是最终的措施,在此之前,应当尝试运用一些相对温和、不消灭公司法人格的行替代性救济措施,以求将公司僵局破解的不利后果降到最低。这些措施,包括了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强制股权置换、强制公司分立、指定临时接管人制度、指定临时董事制度等。但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作为公司僵局的最终解决办法,虽然无奈但行之有效,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已形成了成熟的经验,本文在对我国的司法解散制度做出分析前,也对国外的做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本文的第四部分,是我国公司僵局破解制度相关问题的分析,笔者对其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并结合实践对公司法第183条的应用在11个方面作了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