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但社会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便利同时,也面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巨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研究机动车侵权责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机动车责任主体的认定则是机动车责任认定的起点。本文结合我国的现实基础,采取实证研究与比较研究的方法,确定了适合我国实际的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标准。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引言,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研究的背景。第一部分对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作出基本概述。机动车具有高速、高度危险的特性,故机动车侵权行为被学界认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兼具人的侵权与物的侵权结合的特性,同时也决定了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复杂,以及主体研究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立法、司法方面,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律、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函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等规范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规范形式纷繁复杂、内容不统一。我国即将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效地统一了规范,但同样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没有确立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救济不充分等问题。理论研究方面,基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而普遍存在“二元论”与“一元论”两种学说,并以“二元论”为通说,但单纯的适用“二元论”有可能致责任主体逃避责任,单纯的适用“一元论”可能带来社会的不公平。第三部分,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基础。首先,比较研究值得借鉴的国外几种典型责任主体认定的模式。其次,分别从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保险责任角度研究责任主体的的理论依据:个人主义哲学、风险开启理论、风险控制理论、报偿理论、风险分散理论。最后,依据上述理论基础,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一般应为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机动车保有人及保险公司等。第四部分,确定我国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应考虑的因素。责任主体的认定不是单纯的理论研究,更要结合我国的现实,分别从机动车登记制度上、从机动车的属性上、从侵权责任法功能上、从侵权责任法的价值上、保险、救助制度基础上予以考量。第五部分,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类型化认定。结合上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我国责任主体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的准则: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但按照法律规定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由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如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由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作为终局的赔偿责任者,机动车所有权人有权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向机动车驾驶人提出追偿的权利;如仍有其他主体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即机动车保有人,那么由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保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结合上述准则分别对现实中借用、租赁关系中等合法占有机动车,盗窃、抢夺等非法占有机动车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作出认定。最后,结论。虽然《侵权责任法》就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作出规范,目前我国仍不能机械的运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论”排除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或运行支配归属的“一元说”来认定责任主体,而应当坚持有机动车所有权为主,机动车运行支配、利益归属相结合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待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后可逐步适用“二元论”来认定责任主体。并建议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滥用过错责任逃避赔偿责任;扩充责任主体的类型化的内容,统一司法尺度,以保障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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