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研究

保险利益研究

论文摘要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法的灵魂和精髓。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关系当事人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合同效力得以确定的重要条件。研究和探讨保险利益的内涵及其适用,在保险合同法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及其原则的规定不够明确,难以满足保险实践的需要。为促进保险利益立法的完善,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利益的概念、成立要件、适用范围及与相关概念间的区别。明确界定保险利益的概念是研究保险利益的基础。通过阐述有关保险利益的各类学说,笔者认为应采纳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来定义保险利益,该学说从保险的本身职能出发,以经济标准来认定保险利益,使保险制度得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关于保险利益的成立要件,笔者认为应当同时具备通说的三个要件,即合法性、确定性和经济性。关于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鉴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性质和功能的差异,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应该分开讨论,认为保险利益既适用于财产保险,也适用于人身保险,不主张取消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但两者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则。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和时间效力。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争议较少,目前一致认为应当归属于被保险人。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由于牵涉到受益人,因此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为防止道德危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保险利益要求在投保时存在,而并不要求在合同效力维持期间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同时,人身保险并不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因此,保险利益的归属应为对投保人的要求。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鉴于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笔者同意现代保险理论的普遍观点,即对财产保险合同来说,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笔者也认同通说,即保险利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而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乃至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保险利益转移可以因继承而发生也可以由破产或保险标的物的转让而发生,在不同情形下,应对保险利益转移后的合同效力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保险法》的规定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对于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应当有更为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可以借鉴英美法国家的做法,将财产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并在《保险法》中加以规定。对于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笔者认为不需要引进英美法系的特定经济关系原则,而保留我国《保险法》原有的规定,但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以及经被保险人同意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撤销同意后,保险合同效力应归于终止。

论文目录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关于选题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保险利益概述
  • 一、保险利益学说的产生和发展
  • (一) 保险利益的概念
  • (二) 保险利益学说的产生与发展
  • 二、保险利益的成立要件及适用范围
  • (一) 保险利益的成立要件
  • (二)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 三、保险利益与相关保险概念的关系
  • (一)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之标的
  • (二) 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之标的
  • (三) 保险标的应为保险标的物
  • (四) 保险标的为保险利益
  • 第二章 保险利益的归属和时间效力
  • 一、保险利益的归属判断
  • (一) 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的归属
  • (二) 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的归属
  • 二、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 (一) 有关保险利益时间效力的学说
  • (二) 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 (三) 人身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 第三章 保险利益移转
  • 一、保险合同利益转让
  • 二、保险利益移转和保险利益消灭
  • (一) 保险利益移转对保险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观点
  • (二) 笔者的观点
  • 第四章 我国保险利益立法的评述及思考
  • 一、我国保险利益立法的概要及思考
  • 二、完善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规定的思考
  • 三、完善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规定的思考
  • (一) 法定关系保险利益
  • (二) 被保险人同意原则
  • (三) 其他人身保险利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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