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俗语云:“小赌怡情、大赌伤身”,赌博作为一项娱乐活动由来已久,普通民众三三两两聚在一起进行休闲活动,为寻求刺激也好,联络感情也罢,本无可厚非的娱乐行为却在其“繁荣”的过程中演化为违法行为甚至上升为犯罪行为。在开展大规模专项行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同时,我们也看到“赌徒”们赌博依然乐此不疲。各国关于赌博是否入罪的立场并不相同,或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或是基于对个人行为自由的保护,应当说都是结合本国国情、民情在收与放、疏与堵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然而法律本身具有一定滞后性,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发展过程中,为应对赌博犯罪所产生的新问题、新形态有必要在理论与实践中作出更为深入的研究。笔者在参考相关著作、论文、司法案例的基础上,对赌博犯罪相关内容做了系统梳理,运用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对赌博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中相关问题作探讨,具体分析赌博犯罪之构成要件,通过各国立法之比较对我国赌博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一定建议。对比中外刑法对赌博行为的不同规定对的对比对我国刑法关于赌博犯罪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设想;同时也对赌博的入罪提出几点疑问。本文从四个部分对赌博犯罪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赌博概述。本部分是赌博的一些基本问题,主要是对赌博概念、主要特征以及各国刑法上对赌博规制的介绍。简要阐述一般赌博活动的概念,通过赌博活动与一般契约行为的比较具体分析赌博行为的特征,凸显赌博行为的自愿性、偶然性以及内在公平性,对下文认定赌博犯罪作铺垫;同时对各国关于赌博的刑法立场以及赌博犯罪分类作简要分析。第二部分为赌博罪具体构成要件分析。本部分主要是自足我国刑法对于赌博犯罪的规定作出的关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上的具体阐述。着重分析了赌博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在阐述赌博犯罪主体时具体分析了“以赌博为业”是否属于身份犯的问题;而关于赌博犯罪客体则区分了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在赌博犯罪的客观方面分别阐述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博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类型。第三部分为赌博犯罪认定中的具体问题研究。本部分以案例研究为主要方式,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分析,将赌博犯罪与相关犯罪在具体认定上做出界定。具体对赌博罪与诈骗罪、抢劫罪,以及赌博罪与非法经营罪进行区分。第四部分,赌博犯罪法律构架上的探讨。将赌博罪名细化,如增设以赌博为业罪,并且将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以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罪单独列出。本部分还涉及到了非罪化的问题,对于赌博行为的入罪提出了几点疑问,但是观点稍显幼稚,有待日后继续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