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前,虽然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曾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更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但是,对于机动车一方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并未明确。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也未有具体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因此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一种相对权威的、主流的、倾向性的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并未规定受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可向有责任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索赔,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适用于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赔偿,也可适用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的规定,也已蕴含了无过错责任的承责方可向有重大过错的相对方索赔的权利。因此,有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向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索赔。本文从无过错责任概念及其理论依据入手,论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详细阐释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从而得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除故意外,即使存在重大过错,也不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否定了有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向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索赔的观点。并就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