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1964年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伦南提出了“公众官员”的概念,至此,形成了公众人物概念的雏形。三年以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沃伦首次提出“公众人物”概念。美国等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在公众人物及其人格权的保护与限制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然而,在我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公众人物,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未规定。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首次在判决书中提出公众人物的概念。该案是我国人格权领域内堪称里程碑式的判例,对公众人物概念在我国确立具有重大的意义。此后,公众人物的理论,在我国不仅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探讨,还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据此,本文运用了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公众人物的概念、特征及其人格权保护的限制展开探讨。本文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公众人物概念的起源入手,对公众人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依次阐述,提出了笔者所理解的公众人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首先就民法中的人格权进行了阐述,并进一步揭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要点:公众人物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其在人格权利的享有上与其他自然人一样,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人格权利缺损。但由于其所具有的“公众”属性给他们的权利附加了比普通公民更多的义务。其次,基于上述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特性,进一步提出了适当限制公众人物相关人格权的原因。再次,笔者介绍了一些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学理观点如公共利益说、公众合理兴趣说、事业相关性说、利益权衡说以及权利义务对等说,并针对上述学理观点浅谈了一些笔者的看法。最后,论述了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的规定和做法。阐述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范围并非是所有的人格权,只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并对这四项具体的权利进行了较详细的陈述。第三部分,笔者就如何对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进行限制,提出了若干设想。首先坚持对公众人物人格权进行限制时应遵循维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情权与舆论监督权保护等原则,其次鉴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提出了对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