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程序论

刑事赔偿程序论

论文摘要

刑事赔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损害进行赔偿,并且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国家向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追偿的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与刑事赔偿类似的制度,其刑事赔偿程序也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比如,许多国家的刑事赔偿制度中都规定了专门的赔偿机构和诉讼化的司法程序,其中,本国独有的历史文化背景起到了很大的决定作用,由此得出启示就是一个国家的程序设置必须与其本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国情相符合,这也给我国的刑事赔偿程序重构指明了方向。我国现行的刑事赔偿程序主要规定在1995年1月1日颁布的《国家赔偿法》中,其具体流程主要为先行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和追偿程序等。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的刑事赔偿程序暴露除了以下问题:先行确认程序的存在阻碍了赔偿请求人进入刑事赔偿程序,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影响了赔偿程序的进程;复议程序难以保持公正性;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缺乏监督;执行程序缺乏强制执行措施的保障;追偿程序难以发挥实际作用。针对以上问题,考察我国的国情及借鉴域外制度的经验,笔者认为应当对我国的刑事赔偿程序进行重构。在重构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是程序法定原则,这是现代宪政民主政治对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运作的基本要求。其次是权力配置均衡原则,这是保持程序稳定性的重要条件。再次是程序性制裁原则,这是为了保证刑事赔偿程序的有效运行,改变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传统。四是司法效益原则,这是为了及时补救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与受害人之间被破坏的信任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笔者提出了以下构想:首先,将先行确认程序原则上定位为程序性审查,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侦、控或者审判机关制作的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诉讼文书,赔偿义务机关只对其形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文书的实体内容。如果在例外情形下,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是自己收集的证明存在侵权事实证据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才能对这些材料进行实体审查,以确定是否进入刑事赔偿程序。其次,将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改革为先行协商处理程序,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争取就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制定赔偿协议,有利于双方遵守执行。三是复议程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当事人可以在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之间进行选择。四是保留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但改变一裁终局制的做法,同时增加法院调查听证程序。五是针对“执行难”的问题,增设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措施。最后,笔者认为应当将追偿程序在其他法律中作出规定,将刑事赔偿的重点放在救济而非责任上,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求偿权。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 一、刑事赔偿概念阐释
  • (一) 刑事赔偿
  • (二) 刑事赔偿制度
  • (三) 刑事赔偿程序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价值
  • 三、刑事赔偿程序的功能
  • 第二章 域外刑事赔偿程序之借鉴
  • 一、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赔偿程序
  • (一) 德国的刑事赔偿程序
  • (二) 法国的刑事赔偿程序
  • (三) 美国的刑事赔偿程序
  • (四) 日本的刑事赔偿程序
  • (五) 台湾地区的刑事赔偿程序
  • 二、必要的总结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现状研究
  • 一、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特点
  • 二、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具体流程
  • (一) 侵权确认程序
  • (二)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 (三) 赔偿复议程序
  • (四)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 (五) 追偿程序
  • 三、对我国现行刑事赔偿程序之评价
  • (一) 刑事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备受争议
  • (二)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影响了刑事赔偿程序的进程
  • (三) 复议程序难以保持公正性
  • (四)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缺乏监督
  • (五) 执行程序缺乏强制执行措施的保障
  • (六) 追偿程序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 第四章 刑事赔偿程序之重构
  • 一、刑事赔偿程序之重构应遵循的原则
  • (一) 程序法定原则
  • (二) 权力配置均衡原则
  • (三) 程序性制裁原则
  • (四) 司法效益原则
  • 二、刑事赔偿程序之具体重构
  • (一) 将确认程序定位为程序性审查
  • (二) 先行处理程序改革为先行协商处理程序
  • (三) 复议程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 (四) 保留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增加法院调查听证程序
  • (五) 改变赔偿委员会一裁终局的做法
  • (六) 增设执行程序的强制执行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 [1].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J].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01)
    • [2].对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现状的思考[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12)
    •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及其改革[J].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0(01)
    • [4].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设置模式[J]. 法制与社会 2009(08)
    • [5].浅论我国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J]. 资治文摘(管理版) 2010(03)
    • [6].浅论我国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J]. 资治文摘(管理版) 2009(08)
    • [7].非诉行政执行错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J]. 新西部 2018(27)
    • [8].核准程序中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赔偿义务机关确定[J]. 人民司法 2014(18)
    • [9].职工信箱[J]. 当代工人 2011(12)
    • [10].微新闻[J]. 方圆 2017(01)
    •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4(02)
    •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2(06)
    •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0(18)
    •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J]. 吉林政报 2010(11)
    • [15].《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立法完善研究[J]. 湖北社会科学 2008(07)
    •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J].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2(S4)
    •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订】[J]. 林业劳动安全 2013(01)
    •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J]. 司法业务文选 2010(17)
    •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J].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0(S2)
    •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0(04)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J].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0(04)
    •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J]. 司法业务文选 2012(37)
    • [23].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制度的法社会学考察——一种受害人中心主义视角下的模式选择[J]. 湘南学院学报 2017(03)
    •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J].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0(S2)
    • [25].视点扫描[J]. 新疆人大(汉文) 2009(12)
    •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0(05)
    • [27].新政新规[J]. 山西老年 2010(12)
    • [28].刑事赔偿中国家危险责任与国家侵权责任的区分——责任的竞合及责任的归属[J].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01)
    • [29].浅析监狱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几个问题[J]. 中国司法 2020(07)
    • [30].监察委纳入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证成与路径[J]. 行政与法 2017(12)

    标签:;  ;  ;  

    刑事赔偿程序论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