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产业立法必要性分析

我国体育产业立法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体育产业立法的必要性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徐建宏[1](2022)在《我国《体育法》研究热点——基于Cite Space知识图谱的可视化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探究我国《体育法》研究热点,文章运用Cite Space V(5.7.R4)文献计量软件,对1995年9月—2021年1月中国知网有关《体育法》研究的757篇核心期刊进行可视化分析。结果显示:我国《体育法》更新速度缓慢,研究呈现出阶段性特征,研究视角比较宽泛,发文量有下降趋势;体育立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优化、体育纠纷及解决机制、体育法治与管理、体育治理、体育法修改与完善、体育仲裁与反兴奋剂、体育法理论制度创新与体育强国建设成为研究热点。

袁锋[2](2022)在《新技术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问题与完善——兼评最新《着作权法》第47条》文中指出新型传播技术给传统广播组织的着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体现为:广播组织主体范围、转播权内涵亟待明晰,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妥适。在新技术环境下,应对广播组织主体进行适当扩张使其包含网播组织。现行广播组织转播权尚无法规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而最新《着作权法》的修改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完善。但最新《着作权法》对广播组织增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会悖离"以信号为基础的保护方法",而且还存在一系列的弊端。为使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着作权领域所可能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应对《着作权法》第47条进行限制性解释,将广播组织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仅限于针对自己制作并播出的广播、电视。

汤自军[3](2022)在《体育产业反垄断法规制溯源、演化及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体育产业正在迅速发展,作为一项经济产业,体育产业的良好市场秩序及有效竞争离不开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的规制与保障。但我国体育产业起步较晚,有关垄断与反垄断问题的研究还比较缺乏。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是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体育产业特殊性需要反垄断法特殊对待,体育产业反垄断法规制具有阶段性,体育产业的反垄断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等特点。

刘浩[4](2021)在《体育明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场景风险”理论下的法教义学展开》文中研究说明大数据时代,信息已然发展成为一种具有独特价值的资源。体育明星拥有的信息本身附属于人之本体,具有静态的专属性和人格性;信息表达附着于物之载体,具有动态的流动性和经济性。鉴于此,须先甄别体育明星个人信息的社会独特性及其与隐私的区分性;继而在对涉及体育明星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进行筛检和评析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共时性的"场景风险理论"对信息主体予以类型划分,具体包括原生性信息主体的体育明星个人、过程中的体育数据组织和国家体育组织;最后以历时性教义学理论揭示多极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规则。

姚震[5](2021)在《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至今,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价值传导、信息传播、利益分配等方式紧密合作,贯穿网络直播活动的全流程,建立了稳定的行业生态系统。在这一生态系统中,网络直播平台处于中心环节,发挥着主导作用。网络直播环境下着作权的保护,除了对网络直播行为的着作权法规制、网络直播内容的着作权法认定等课题进行研究外,还应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进行研究,合理确定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本文通过对网络直播及网络直播平台内在规律的考察,结合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及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的理论分析,探讨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最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新视野提出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对策建议。具体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网络直播和网络直播平台规律性问题的研究。主要分析了网络直播的定义和类型,网络直播兴起的历程及目前的发展态势,梳理了网络直播行业的运营模式和基本特征,回顾了网络直播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法律规制与热点问题。网络直播平台是基于网络,为直播参与主体开展各类直播活动提供软硬件服务和虚拟场所的经营者。本章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围绕网络直播平台与直播公会、主播的关系模式、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生产模式、网络直播平台的收入分成模式进行分析,并对网络直播平台在着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第二章主要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分析了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即传统着作权法“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二分法理论及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接着分析了美国模式形成的国际国内背景。本章重点对美国模式的规则体系、主要内容和制度机理进行研究。美国模式的制度机理包括“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规则、免责排除规则和特别义务条款等具体规则的制度结构、内在逻辑和相互作用。本章还从案例视角对美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探究。第三章是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的具体研究。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缺乏独立性,内嵌并依附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一般规则。本章梳理了中国模式形成前的早期立法情况、对美国模式的移植借鉴及其形成和发展的脉络。并对中国模式的特征、理论建构和规则体系进行剖析,这主要包括:主体范围和权利客体的扩大、形式上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兼容、过错认定规则的发展和必要措施理论。本章还就近年来随着网络服务业态不断创新而产生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典型案件对中国模式的影响进行探讨。第四章主要针对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进行研究。本章首先分析了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运行中法律适用规则和责任认定规则的应然逻辑,并通过具体案例印证了这一逻辑,同时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未解决的问题以及网络直播平台的特征和商业模式,归纳出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面临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区分困境、过错认定规则困境、“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失灵等主要困境。探究这些困境产生的成因:一方面,中国模式脱胎于美国模式,而美国模式从制度基因上就存在诸多局限性,如成立条件方面的先天局限性、“通知-删除”规则须有实施的可能性、过度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等。另一方面,中国模式有着其自身建构局限性。其中,中国模式对免责条件的僵化改造是根本成因,“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滥用是直接成因,而替代责任的缺位则是消极成因。两方面原因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实践困局。第五章对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提出对策建议。首先对中国模式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进行反思,总结了学术界关于改造中国模式的路径探索,指出放弃美国模式制度样板是广泛共识。接着探究了传统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提出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纳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并分析了其法理上的正当性、行为类型上的一致性和比较法上的经验,指出在制度接入时应同步对现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改造和引入替代责任。本章重点对安全保障义务视野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规划:一是指出其义务来源;二是对其制度内核——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分析,这包括对现有制度资源的合理取舍,依靠内容过滤技术履行主动审查义务,加强同权利人在共建版权库、建设在线授权系统和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方面的合作,以及加强事后管理并将其与日常监管融为一体;三是对新视野下网络直播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第三人介入下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具体条件进行研究和设计。

包杭[6](2021)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基于其创作主体的多元性、内容构成的复杂性以及独创性理论的模糊性,其可版权性问题一直饱受争议。以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斗鱼案"和"华多案"为切入点,从规范分析和比较法的角度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进行审视,认为游戏主播"玩"和"播"两行为均可产生着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基于"玩""播"结合产生的游戏直播画面当然可作为"作品"予以保护。在进行其可版权性审查时,应以缓和的着作权客体法定主义原则为指引,秉持类型化思维,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独创性进行"浅层""中层"和"深层"的分层审视,以实现知识产权客体法定与激励创新的精妙平衡。

李智,刘永平[7](2021)在《我国《体育法》修订进程中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构建我国独立的国内体育仲裁机制,是正在进行的我国《体育法》修订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近期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中,体育仲裁被设置为专章,通过立法确立了我国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相较普通民商事仲裁,体育仲裁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等方面有其特殊性。研究以《体育法》修订进程中有关体育仲裁的讨论为脉络,归纳总结体育纠纷内部解决机制及外部化解方式的差异性和共性,以开放的眼光寻求体育仲裁体系化立法的合力,系统梳理总结体育仲裁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以"法定+约定"的思路和方法给修订草案中的体育仲裁内容提出意见,为建立专门的、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及完善我国体育仲裁立法提供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8](202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中认为(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的56件议案,由23个代表团1814名代表提出,共涉及27个立法项目、2个监督项目。其中:关于制定法律(11部)的议案21件,关于修改法律(16部)的议案33件,关于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主要围绕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慈善事业、劳动就业、社会治理、体育事业、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9个方面内容。

吴镱俊,章道润[9](2021)在《《民法典》视阈下体育活动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民法典》第1176条的增设,传统意义下自甘风险条款的立法研究已丧失现实意义。揆诸现有司法实践与学理研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自甘风险条款自身法律属性的界定与自甘风险条款和受害人同意概念区分甄别两方面。然而,关于自甘风险条款在体育活动中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仍处起步阶段。自甘风险条款引入体育活动中并不是偶然,而是有着充分的正当性。其不仅能够在充分落实"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有效区分其他相近似规则,还能够有效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各种挑战从而促进体育事业的进一步繁荣以及明确体育活动参加者的责任分配。从法教义学的分析范式出发,文义解释确定了受害人的范围以及对于条文中"自愿"的理解,目的解释界定了作为适用范围的"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具体含义,法意解释则明确了体育活动中的其他参与者故意而为之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并不在自甘风险条款的免责范围之内。

张程龙[10](2021)在《《体育法》修改中反兴奋剂制度之完善》文中指出反兴奋剂问题是发展体育事业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点问题,而具有体育基本法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法》)对反兴奋剂问题规定过于原则,已严重滞后于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发展。在《体育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通过文献资料、专家访谈的方法对《体育法》修改中的反兴奋剂问题进行研究,认为《体育法》中对反兴奋剂问题进行修改是当前国家体育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反兴奋剂工作发展的保障,且有利于运动员权利的保护;同时分析《体育法》修改应重点关注反兴奋剂领域中的基本问题——管理体制、信息公开机制、教育制度的不完善;最后结合《体育法》的基本法地位以及上述基本问题,提出需要在《体育法》修改文本中设置反兴奋剂专章,且明确反兴奋剂的工作方针、管理体制、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科研与国际合作5个方面内容。

二、我国体育产业立法的必要性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体育产业立法的必要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体育法》研究热点——基于Cite Space知识图谱的可视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体育法研究文献发文量分析
2我国体育法研究热点分析
    2.1 关键词共现图谱和高频关键词统计
    2.2 关键词聚类图谱
3 结语

(2)新技术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问题与完善——兼评最新《着作权法》第47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新技术环境下广播组织权主体的扩张
    (一)网播组织的界定
    (二)新技术环境下保护网播组织的必要性分析
        1.鼓励我国新兴产业发展
        2.立法应坚持技术中立原则
        3.扩大广播组织主体并不违背国际条约义务
    (三)最新《着作权法》的规定及完善建议
三、新技术环境下广播组织转播权内涵的延伸
    (一)我国现行广播组织转播权的解释困境
    (二)最新《着作权法》第47条规定对广播组织转播权的完善及评析
四、对最新《着作权法》第47条的质疑
    (一)最新《着作权法》第47条的修改背离“以信号为基础的保护方法”
    (二)最新《着作权法》第47条修改将侵蚀公有领域
    (三)不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会损害广播组织利益
    (四)对最新《着作权法》第47条的限制性解释

(3)体育产业反垄断法规制溯源、演化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垄断完全豁免阶段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依据
    (二)反垄断完全豁免之“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三部曲”
        1. 三部曲之一:“联邦棒球案”
        2. 三部曲之二:“图尔森诉纽约洋基队案”
        3. 三部曲之三:“弗拉德诉库恩案”
二、反垄断有限豁免阶段
    (一)“集体谈判制度”对反垄断完全豁免地位的挑战
    (二)《弗拉德法案》确立反垄断有限豁免
三、我国的启示
    (一)体育产业特殊性需要反垄断法特殊对待
    (二)体育产业反垄断法规制具有阶段性的特点
    (三)体育产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4)体育明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场景风险”理论下的法教义学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1 体育明星个人信息的二元特性分析
    1.1 体育明星个人信息的社会独特性
    1.2 体育明星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分性
        第一,体育明星个人信息与隐私外延不同。
        第二,体育明星个人信息与隐私法律保护的侧重不同。
        第三,体育明星个人信息与隐私法律保护的价值不同。
2 体育明星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两极分布格局
    2.1 高位阶规范不尽周延
    2.2 保护性规范体系趋于混乱
3 体育明星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
    3.1 共时性“场景风险理论”之引入
        3.1.1 作为原生性信息主体的体育明星个人
        3.1.2 作为处理信息过程中的体育数据组织
        3.1.3 作为处理信息过程中的国家体育组织
    3.2 历时性教义解释理论之运用
4 结语

(5)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常用缩略语
引言
第一章 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平台概论
    第一节 网络直播
        一、网络直播的定义和类型
        二、网络直播的兴起和发展态势
        三、网络直播的运营模式和基本特征
        四、网络直播中的着作权侵权行为
    第二节 网络直播平台
        一、网络直播平台概述
        二、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
    第三节 网络直播平台在着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
        一、网络着作权领域的法律主体概述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类型
        三、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性质探讨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
    第一节 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着作权直接侵权理论
        二、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
        三、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
    第二节 美国模式的形成背景
        一、国际背景
        二、国内背景
    第三节 美国模式的制度载体
        一、DMCA的规则体系和主要内容
        二、美国模式的制度机理
        三、美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
    第一节 立法上的移植和发展
        一、早期立法
        二、《信网权条例》对美国模式的借鉴
        三、中国模式的形成
        四、中国模式的发展
    第二节 中国模式的理论建构和规则体系
        一、主体范围和权利客体的扩大
        二、形式上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兼容
        三、过错认定规则的发展
        四、必要措施理论
    第三节 新型案例对中国模式的影响
        一、“阿里云”案
        二、“阿鲁克”案
        三、“微信小程序”案
        四、影响综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
    第一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运行的应然逻辑
        一、法律适用规则
        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第二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司法实践
        一、“爱奇艺诉YYHD”案和“爱奇艺诉虎牙”案
        二、“新浪诉虎牙”案
        三、司法实践综述
    第三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困境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困境
        二、过错认定规则的困境
        三、“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失灵
    第四节 成因之一——美国模式的制度基因局限性
        一、成立条件方面的局限性
        二、“通知-删除”规则须有实施的可能性
        三、过度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第五节 成因之二——中国模式的自身建构局限性
        一、根本成因:对免责条件的僵化改造
        二、直接成因:“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滥用
        三、消极成因:替代责任的缺位
    本章小结
第五章 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 中国模式之反思
        一、对中国模式的总体评价
        二、改造中国模式的路径探索
        三、放弃美国模式制度样板
    第二节 新视野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
        一、安全保障义务基础理论
        二、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纳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下的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
        一、义务来源
        二、注意义务的内容
        三、责任承担方式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6)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界定与保护现状
    (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界定
        1. 网络游戏与网络游戏直播
        2. 网络游戏画面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保护现状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可版权性争议之成因
    (一)网络游戏类型的复杂性
    (二)独创性标准的抽象性和模糊性
        1. 最低限度的独创性
        2. 较高的独创性
    (三)作品与制品界限模糊
    (四)司法实践中作品和作品类型间逻辑关系的混乱
三、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证成
    (一)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
    (二)可被感知的外在表达
    (三)一定的独创性
四、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域外保护经验
    (一)美国
    (二)欧盟
    (三)韩国
    (四)小结
五、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可版权性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以增量理论为基础构建独创性标准的分层检验法
        1. 具备表层独创性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2. 具备中层独创性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3. 具备深层独创性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二)以类型化思维判断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
        1. 对非创作类游戏的个人录播
        2. 对非创作类游戏的专业玩家直播
        3. 对非创作类游戏的专业平台直播
        4. 对创作类游戏的个人直播
    (三)司法实践中应厘清作品类型和作品间的逻辑关系
六、结论

(7)我国《体育法》修订进程中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目标定位
    1.1 梳理现行体育解决机制中的问题是准确定位独立体育仲裁的前提
        1.1.1 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效力存疑
        1.1.2 外部争端解决机制介入困难
    1.2 体育自治与外部法治相结合是独立体育仲裁制度构建的核心目标
        1.2.1 体育行业自治是体育仲裁存在的根本
        1.2.2 外部法律认可是体育仲裁的效力保障
2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模式选择
    2.1 将体育仲裁纳入普通仲裁
        2.1.1 体育仲裁与普通民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不同
        2.1.2 我国普通仲裁机构在适用特殊体育仲裁规则及执行裁决上面临困难
    2.2 专门立法构建体育仲裁
        2.2.1 有关体育仲裁的实践经验和前期论证相对匮乏
        2.2.2 体育仲裁范围与其他仲裁产生交叉,导致体育仲裁受理案件体量不足
    2.3 在《体育法》中确立体育仲裁
        2.3.1 将体育仲裁规定于《体育法》中符合《体育法》结构的内在逻辑
3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方式
    3.1 确认体育仲裁制度构建
    3.2 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3.3 明确仲裁裁决效力
    3.4 增设特别仲裁程序规定
4 结束语
作者贡献声明:

(9)《民法典》视阈下体育活动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历史沿革及当代问题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二)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研究综述及现存问题
二、自甘风险条款引入体育活动的正当性
    (一)必要性
    (二)可行性
三、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教义学解读
    (一)文义解释:明确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构成要件
    (二)目的解释:廓清自甘风险条款在体育活动中的适用范围
    (三)法意解释:区分体育活动中加害人的不同主观状态
四、结语

(10)《体育法》修改中反兴奋剂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体育法》修改反兴奋剂条款的必要性
    1.1 完善我国体育法治的需要
    1.2 推动反兴奋剂工作发展的需要
    1.3 加强运动员权利保护的需要
2《体育法》修改反兴奋剂条款需关注的基本问题
    2.1 反兴奋剂管理体制不完善的问题
        2.1.1 对内关系上反兴奋剂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1.2 对外关系上反兴奋剂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2 反兴奋剂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
    2.3 反兴奋剂教育制度不完善
3《体育法》修改反兴奋剂条款的建议
    3.1 增加反兴奋剂章节
    3.2 对反兴奋剂工作方针作出明确规定
    3.3 对反兴奋剂管理体制加以原则性规定
    3.4 对反兴奋剂信息公开机制加以原则性规定
    3.5 增加对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的规定
    3.6 增加对反兴奋剂科研与国际合作的规定
4 结束语

四、我国体育产业立法的必要性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体育法》研究热点——基于Cite Space知识图谱的可视化分析[J]. 徐建宏. 武术研究, 2022(02)
  • [2]新技术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问题与完善——兼评最新《着作权法》第47条[J]. 袁锋. 北京社会科学, 2022(01)
  • [3]体育产业反垄断法规制溯源、演化及启示[J]. 汤自军. 商业经济, 2022(01)
  • [4]体育明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场景风险”理论下的法教义学展开[J]. 刘浩.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 2021(06)
  • [5]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D]. 姚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6]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问题研究[J]. 包杭.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6)
  • [7]我国《体育法》修订进程中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 李智,刘永平.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21(11)
  •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J].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7)
  • [9]《民法典》视阈下体育活动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解与适用[J]. 吴镱俊,章道润.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11)
  • [10]《体育法》修改中反兴奋剂制度之完善[J]. 张程龙. 体育科研, 2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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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产业立法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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