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采婚后所得共同制,即除夫妻特有财产或双方约定分别所有财产的,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然而,在处分财产时绝对的“夫妻同心”显然是一种奢求,貌合神离的现象显然屡见不鲜。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结果如何呢?夫妻共同共有与一般共同共有之间的差异使得无法得到完美的答案。《物权法》中令人瞩目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也仅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持,而对于受到侵害的夫或妻一方的权利则无瑕顾及,其权利的保护甚至处于真空状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入手,通过对物权法共有制度与夫妻共同共有制度的分析比较,发现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受夫妻人身关系的制约,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共有权人之间财产纠纷的解决应考虑到共有权人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课以不动产登记机关以一定的实质审查义务、补充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间设立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时实现债权的具体解决方案,试图为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找到突破口。文章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引出问题,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共有权人利益保护研究的必要性。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本部分从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介绍入手,进一步阐述了引言中的问题,即无权处分中夫妻共有财产权容易受损和难以救济,并指出在一定程度上夫妻共有财产权受损的必然性;第二部分为“问题的解析”。本部分就问题存在的原因从物权法共有制度与夫妻共有制度的价值角度进行了探讨,并论证了夫妻共有权人利益救济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为问题的解决,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提出建议。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强调文章观点。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夫妻共同财产制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论文; 无权处分论文; 善意第三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