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飞车行抢”,应当是指行为人驾驶或乘坐能够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在其高速行驶的过程中,公然抢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以交通工具为标准来划分,“飞车行抢”可分为驾乘机动车行抢的情形和驾乘非机动车行抢的情形;以行为的直接对象为标准来划分,“飞车行抢”可分为对物暴力的情形、对人暴力的情形以及由对物暴力转化为对人暴力的情形;以行为的数量为标准来划分,“飞车行抢”可分为单一行为“飞车行抢”的情形和复合行为“飞车行抢”的情形。关于“飞车行抢”行为的定性,理论上存在三种主要观点:抢夺说、抢劫说以及区分说。抢夺说和抢劫说都不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因而不合理。区分说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根据和结论也存在不足之处。关于“飞车行抢”行为的定性之所以产生争议,主要有立法、理论、事实和社会等四个层面的原因。立法、事实和社会层面的原因都是客观的,无法改变,所以,理论问题的澄清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抢劫罪可以是单一行为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其行为方式是否具有人身强制或精神强制的性质。单一行为“飞车行抢”的情形中,如果其行为方式具有人身强制或精神强制的性质,应当成立抢劫罪;反之,应当成立抢夺罪,另外,如果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则应在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中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或者只能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复合行为“飞车行抢”的情形应当成立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