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息公开的制度基础: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展开

行政信息公开的制度基础: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展开

论文题目: 行政信息公开的制度基础: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展开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作者: 杨会永

导师: 宋雅芳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行政信息,行政公开

文献来源: 郑州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首先席卷亚洲的“非典”(SARS)和“禽流感”(H5N1)事件在让人们反省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及公共卫生控制体系之余,又把人们引向了一个重要却又易忽视的法律问题——行政信息的公开。在中国,“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成为政府治理模式中一个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于是,一些政府机关以公开会损害社会稳定为托词极力封锁与之不利的消息。但事实上,西方的经验以及中国的实践却证明,公开机制的建立并不会损害政府形象,反而有助于扩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社会的稳定程度。WTO的加入则加速了要求政府治理模式向公开化方向发展的步伐。 对行政信息公开的研究成为当下学者们的热点话题,他们一般从宪法和行政法本身所蕴含的价值,从知情权的角度出发为行政信息公开提供理论支持。对外国行政公开法的专项研究也是成果丰硕,它们为我国学者们的研究提供了新鲜的素材、借鉴和启发。同时,理论上的研究也推动了行政公开制度在实践上的进展。然而,对行政公开制度的进一步理解还需运用其他多样的分析手段,以深化对该制度所蕴含功能和价值的把握,这也是本文所努力的方向。 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研究的思路和结果。本文本着探索的精神,将信息经济学中的不对称信息理论的分析方法引入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尽管因能力和学识的局限错误的分析在所难免,但是只要能为深化对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解做些贡献也在所不惜。与古典经济学揭示的“看不见的手”的市场理论一样,传统的民主法治的论证模式也建立在一种完全信息模型的假设之上,认为人们当然得就掌握着一些法律制度运行所必需的信息基础。但现实的情况却是,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许多宪法等法律机制的失灵。政府行为的“暗箱操作”损害了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而此种信任关系影响着国家民主体制的运行,而政府透明度的增强有赖于行政信息的公开。 本文就旨在尝试运用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这一基本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在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因利用行政权掌握大量有关行政相对人的信息而处于信息优势;行政相对人却因与行政主体地位的不对等很难获得行政主体的信息而处于信息劣势,由此导致了行政相对人权益易于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却难以寻求救济的不良状况。因此,必须用法律规范约束其行政权力,赋予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行政主体公开相关行政信息的权利。只有解决二者之间的行政信息不对称问题,才能有效发挥政府的职能,提高政府信誉和政策的效能,才能保证公民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有效监控行政权的合法运行,防止政府在解决“市场失灵”过程中导致的“政府失败”现象。就此,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存在成为必需。这样就为分析论证行政信息公开

论文目录:

引言

第一部分 导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行政公开制度的研究现状和实践

三、研究的方法问题

(一) 方法论的重要性

(二) 本文研究的切入点——信息不对称理论

1. 对一个假设的探讨

2. 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 信息和信息不对称

一、信息的价值

(一) 信息的概念

(二) 信息的价值

1. 消除不确定性,给人以知识

2. 赋予信息持有者以强势力

二、信息不对称的根源——私有信息的存在

(一) 信息不对称的涵义

(二) 公共信息和私有信息

三、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后果

(一) 消费者的无知

(二) 公民的无知

四、问题的解决——信息的公开

第三部分 作为公共物品的行政信息

一、行政信息的概念

二、行政信息公共性的分析

三、公共性的内在要求——行政信息公开

第四部分 行政信息不对称的成因及其弊端

一、行政信息不对称的成因分析

(一) 分析的两个前提

1. 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

2. 公共物品的外部性

(二) 一般性分析

1. 行政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

2. 行政知识的专业性

3. 作为“经济人”的行政官僚

4. 行政信息的搜寻成本

(三) 深层次分析

1. 行政权力的高度垄断性

2.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地位的不对等性

二、行政信息不对称所导致弊端的表现

(一) 公民的无知

(二) 官僚的专横

第五部分 行政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矫正——信息公开法的价值

一、法律制度的功能

1. 交易成本的降低

2. 对权力的控制和约束

二、行政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功能

(一) 降低行政信息成本的制度安排

1. 公开范围立法技术的选择

2. 公开的方式选择

3. 拒绝公开的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

4. 行政公开收费标准的控制

(二) 监督救济结构的构造——权力间的平衡

1. 立法救济

2. 行政救济

3. 司法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发布时间: 2005-10-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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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的救济制度[D]. 沈源媛.广州大学2018
  • [3].邮政行业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之确定研究[D]. 梁勇.南京师范大学2017
  • [4].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 邹倩.广西大学2018
  • [5].论统计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D]. 彭浪.南昌大学2018
  • [6].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研究[D]. 刘琪.东北林业大学2017
  • [7].交通行政相对人共同违法行为研究[D]. 陈培.东南大学2017
  • [8].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与风险研究[D]. 谭月.辽宁大学2015
  • [9].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D]. 孔令敏.辽宁大学2014
  • [10].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抵抗权研究[D]. 郭丽艳.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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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论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之完善[D]. 车京哲.延边大学2005
  • [7].试论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D]. 田静.山东大学2005
  • [8].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 李红心.吉林大学2006
  • [9].行政信息公开及其制度比较研究[D]. 贲能富.苏州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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