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犯罪,持有型犯罪成为近些年来刑法学界热点讨论的一个问题,不同的学者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犯罪形态及相关司法问题存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位。因此,笔者在刑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持有型犯罪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本文对我国刑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上的“持有”。通过对几种不同观点的分析,得出刑法上的“持有”应是一种行为而不是状态的结论,并且,该持有是一种作为行为,而并非不作为或者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第三种行为方式。通过对持有对象的总结和归纳,认为以“法定违禁品”反映持有对象的范围较为合适。同时,该种对法定违禁品的支配既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也包括法律上的支配。最后得出,刑法上的“持有”是违反刑法规定,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法定违禁品进行支配、控制的行为。第二部分: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及其立法价值。首先,笔者通过对几种不同观点的分析,得出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意非法持有法定违禁品,根据证据尚不能确认构成其他犯罪,而又符合刑法明确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持有型犯罪独特的立法意蕴在于堵截犯罪,严密刑事法网,保护社会法益。在刑事实体法上,持有型犯罪通过将刑法干预触须延伸至犯罪预备行为以及单纯的法益侵害危险行为,发挥其社会保护、防止狡猾的罪犯逃避刑事追究的堵截犯罪的功能。在刑事证据法上,持有型犯罪通过改变刑事证明内容、降低证明标准,发挥其社会保护、防止狡猾的罪犯逃避刑事追究的堵截功能。第三部分:持有型犯罪的犯罪构成。笔者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分析了持有型犯罪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并着重分析了其主观方面的特征。第四部分:持有型犯罪的认定。首先,持有型犯罪由于其使被告人适当承担证明责任,使得其证明责任分担具有特殊性。其次,探讨持有型犯罪的共犯问题,主要从共犯主体、共犯故意和共犯行为三个方面予以说明。再次,对于如何处理持有型犯罪与上下游犯罪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五部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针对持有型犯罪在立法设计上存在罪名不统一、缺乏规范性,罪状表述不科学,法定刑设置不合理以及遗漏了一些重要罪名等缺陷,笔者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